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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街道吸毒人員情況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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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街道吸毒人員情況的調查報告
  XX區XX街道辦事處,地處XX市城區中心,東臨氐星路,南接大科辦事處,西到螺子坳,北達XX橋。轄區總面積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5萬人,流動人口2萬餘人,下轄9個社區居委會,轄區人口稠密,商賈雲集,交通便捷,商廈、寫字樓、學校、農貿市場、娛樂城、醫院等一應俱全。  我處共有在冊吸毒人員114人,其中扶青社區3人,XX社區12人,關家社區14人,XX社區18人,耕塘社區14人,甘子衝社區29人,小花社區16人,洞新社區8人,還有竹山社區目前暫時沒有。其中列入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77人,佔總人數的67.5%;勞教在所22人,強制戒毒9人,監獄服刑6人。  1、成功戒毒,要求消“戶”者  如扶青社區吸毒人員廖海霞,2006年初吸食毒品追龍,後家庭破裂,已離婚。現經過家人的勸說,特別是在現男友的鼓勵下,已完全與毒品斷絕,並自覺每月到衛生防疫站尿檢一次,都是陰性,現在與男友一起經營旅社,生活穩定,感情穩定。但其本人反映,因爲自己曾經吸過毒,被公安機關機關列入黑名單,給自己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如去年和男友到雲南辦事,住賓館時凌晨2點遭當地公安查房,原因就是用身份證登記住宿時,屬公安機關在冊的“重點人員名單”,引起當地公安機關的注意,帶來出行不便。還有XX市公路局的吸毒人員彭國軍,目前收入穩定(年收入近4萬元),家庭穩定,本人對毒品危害認識深刻,自覺按月尿檢,都是陰性。我們到他單位領導和同事們及周圍鄰居調查,都反映他確實已不沾毒品,我們認爲他已成功戒毒。  據初步調查掌握,目前成功戒毒1年以上者有12人,佔決在冊人數的10.5%,他們都因自己的吸毒史,成爲公安機關在冊的“重點人員名單”,引發了生活中諸多不便,遭受到各種歧視,他們強烈要求消“戶”,退出公安機關“重點人員花名冊”。我們認爲這些要求有合理性,可列入階段性戒毒成功的人員,應與那些尚未戒斷的吸毒人員區別對待,但不知道怎樣操作。  2、家人傷心,拒不配合者  XX社區有一名叫唐維的吸毒人員,因吸毒已與家人的關係很僵,他的老父親幫他解決了工作,看着他吸毒,恨之入骨,同時也遷怒於社會,怪政府和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教育和幫助他的兒子,拒不提供唐維的去向,並辱罵打電話問情況的社工人員,與上門做工作的社區民警吵架,氣焰囂張,態度相當惡劣,新的《禁毒法》只有對吸毒人員的強制措施,對拒不配合、態度惡劣的家人沒有強制措施,給工作的深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這樣的情況佔吸毒人員的大多數,約30人左右。  3、嫁入外地,戶口未遷者  洞新社區彭紅容去年安家到浙江,今年剛生小孩,只吸食過一次毒品,以後沒有吸食過,戶口還在洞新社區,本人很少回來,社區不能按新《禁毒法》的要求對其進行管理。我處共有3人嫁到外地,但其管理職責沒有及時移交過去,其本人及家人也非常忌諱“吸毒人員”這一特殊身份,千方百計隱瞞情況。  4、李代桃僵,身份弄錯者  XX社區的.曹孝軍和洞新社區的王利平本人都不吸毒,有單位和鄰居、親人的證明。但當初被人冒用身份證登記,上了黑名單,要求消“戶”。建議對確實弄錯了的,透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消“戶”。  5、外地謀生,不知所蹤者  吸毒人員的經濟都較爲困難,因吸毒史在家鄉難以就業,爲生活所迫,大多都到外地謀生,如耕塘社區吸毒人員蔣鬱、洪海濱都在山東開車。關家社區譚凱在邵陽開車,小花社區盛志偉在邵東開快餐店,XX社區喻濤在株洲太子龍打工等等,這些資訊都是家人提供的,我們能和他們的家人聯繫上,但沒有經費逐一到外地證實,這類情況有19人,另有11人因種種原因我們根本查找不到任何聯繫方式,如XX社區的吸毒人員龍鶴彪,原籍是雙峯人,買的戶口落在我處,屬“三無”人員:在本地無房子無親人無單位,根本無法查找,還有耕塘社區的潘巍,是區域重新劃分時由洞新社區移交過來的,當時是在XX大市場買商品房落的戶,落在散戶組,後房子賣掉了,人也不知所蹤,這些“三無”人員給我處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難處。  結合我處實際,我個人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提出以下6點建議:  1、每年定期組織對辦事處和社區從事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增強基層業務水平。  2、按《禁毒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既可在戶籍地戒毒,也可在常住地戒毒,但目前沒有明確的交接人員制度,容易出現戶籍地管不着,常住地沒有管的失控局面,應儘快出臺有關措施和制度,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3、建立聯動和交接制度。辦事處、派出所、禁毒大隊和禁毒所的工作聯繫要加強。如08年9月28日,扶青社區吸毒人員曾豔被強戒,事隔1月後管區民警和扶青社區才知道此事,資訊出現了脫節,今後要加強聯繫。  4、明確“消戶”制度,對於1年以上確已戒毒,每月尿檢均爲陰性,單位、鄰居或家人證明(或擔保)  沒有吸毒,經辦事處、派出所、社區調查屬實的人員,應該可以階段性“消戶”,如今後發現再次吸毒,則將“消戶”必備的戒毒時間延長至3年,以此類推。  5、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確保《禁毒法》各項要求落實到位。禁毒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鉅的工作,在查找、聯繫、幫助吸毒人員的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沒有相當數量的工作經費投入,光靠責任感和講奉獻不可能真正對吸毒人員管理到位,爲了真正把這項工作抓好、落實,建議中央、省、市設立專項經費,解決基層禁毒工作人員的後顧之憂。  6、加大禁毒工作宣傳力度,使《禁毒法》深入千家萬戶,特別是引起吸毒人員家人、朋友、單位的理解與支援,主動幫助和配合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禁毒活動形成全社會共同重視、參與禁毒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