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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情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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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指農民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職業性疾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農民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國家和社會爲農民工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以保證農民工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關於工傷情況調查報告

從近年我縣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看,農民工工傷事故發生人數約佔到了工傷事故總人數的65%左右;且農民工在工傷認定、醫療救護、康復及待遇補償方面頗費周折,因而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在我縣發展縣域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成爲政府不可忽視的緊要問題,由此可見,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是城市化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爲此,2013年12月我對上饒縣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現狀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對我縣現在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思考,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現狀

透過調查發現,我縣共有各類企業近400家,擁有員工近4萬人,其中農民工約1.8萬人。在調查的100多家企業,500員工中,當問到工傷保險是什麼性質的保險,有沒有參保時,有87人回答是國家性質的,有300人回答是商業性質的,是要交錢的保險,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於問到這個保險的費用該由誰交時,更是90%以上不清楚,對於問到發生工傷後能得到什麼待遇時更是一竅不通。據統計,全縣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佔了近50%,參保的企業也有58%沒有全員參保,有92%的農民工不知道有關傷亡補償的標準,65%的農民工不清楚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及相關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農民工把工傷保險混同爲商業性保險,甚至認爲工傷保險是“正式工”的事,與自己這些“臨時工”是不沾邊的,而且這些人當中相當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資,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別人的工資就理所應當爲老闆做事,即使發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該自己倒黴,賴不上別人,由此可見許多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缺乏必要的瞭解,對能夠切實保障自身權益的工傷保險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數農民工享受不到工傷權益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認識不到位。

調查中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普遍存在交工傷保險不划算的錯誤認識,而且他們認爲,農民工素質低,人員流動性又大,人員不容易管理,爲他們參加工傷保險的話會增大企業成本,不利於企業在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因而不願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且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許多企業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百幫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補償、醫療救治等合理費用,根本不知給農民工買工傷保險本來就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而且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社會的責任也可以穩定職工隊伍,只有做好了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好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職工的工作熱情,從而使企業更好更快的平穩發展。

2、非法用工現象嚴重。

在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中,有些單位連營業執照都沒有,根本不具備用人資格。特別是在建築領域,存在着嚴重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包工頭大量存在,使得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後不知向誰索賠,而發生了工傷事故後,在治療階段,大部分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治療還是比較積極的,但大多數還存在着這樣一些問題:有些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尚未完全痊癒的情況下就讓農民工出院,致使農民工身體康復期變長,嚴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後遺症,還有少部分用人單位以農民工對工傷的發生有過錯爲由要求農民工自己承擔醫療費用或單位承擔少量的醫療費用,而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故意除外),只要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就應給予承擔全額責任,如果是傷殘程度較高的工傷,在農民工保住命後,後續治療的費用是相當大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承擔治療費用,單憑農民工的經濟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但這隻受用於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企業。所以說政府保障對於大多數徘徊於法律之外的農民工工傷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辦法的,非法用工問題政府方面也絕對不容忽視,應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3、農民工發生工傷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不積極主動地申請工傷認定,也不按法律規定向農民工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調查發生工傷案件的單位中,沒參保的用人單位沒有一家曾在30日內爲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94%的農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親屬來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要向達到傷殘等級的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但是,許多用人單位只爲農民工治療工傷,對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及其他工傷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傷私了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憑藉着自己的優勢迫使農民工讓步,有的老闆公然叫囂:“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勝,我也不給你錢,看你能拿我怎麼辦!”在這種情況下,有許多農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滿和解條約的農民工透過打官司,千辛萬苦拿到法院的判決時,部分用人單位卻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往往採用拖延、逃避的方法來應付,這更加重了農民工的負擔。

4、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相結合,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是工傷保險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縣的工傷保險一直以來只是着重於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對預防和康復沒做出特別的要求,但對於農民工這一弱勢羣體來說,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職業康復這三個步驟缺失得很明顯。發生工傷事故後,由於用人單位大多透過與農民工協商而私了來解決問題,他們僅僅是支付幾萬或者十幾萬元的補償就什麼事都不過問了,但這根本無法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有些高殘工傷人員一回到家,幾個月就把賠付的十幾萬用光了,對於後期的治療費用那是一點辦法都沒有,更不用說康復治療了。去年年底,我一個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時不幸從建築架上摔下來,當時全身多處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醫院醫治了一個多月,就把工地老闆私下賠付的20多萬元用的所剩無幾,回到老家後,由於設施條件差,又缺少專業的'護理人員,身體情況每況愈下,結果一條鮮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鬱鬱而終了,這些血淋淋的事實,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如果當時他參加了工傷保險,那麼他的後續治療費用就不會沒着落,還說不定有康復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後,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發愁,更不至於家破人亡,然而這樣的事例又何止一件兩件啊!那是舉不勝舉啊!因此,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緊密相結合,只有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提高和恢復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和重新融入社會,才能體現以人爲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