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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轉接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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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轉接管理規定

人事檔案轉接管理的相關規定

1、檔案接收

(1)檔案由原單位統一管理的,提供與原單位解除關係的證明到區人才服務中心開具調檔函;

(2)檔案由個人委託在其他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的委託協議到區人才服務中心開具調檔函。

2、材料歸檔

持以下材料原件到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材料歸檔手續:

(1)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歷表、流動人員登記表及其他各類人員登記表;

(2) 自傳和屬於自傳性的材料;

(3) 考察、考覈幹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4) 學歷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材料,各類畢業生登記表、培訓學習成績、學歷證明、學位等材料;

(5) 政治審查材料;

(6) 入黨入團材料;

(7) 獎勵材料;

(8) 處分材料;

(9) 任免、工資等審批表;

(10)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3、檔案查(借)閱

查閱檔案需出具單位介紹信到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國政審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須填寫借檔申請函,並由借閱人簽字,借閱單位蓋章。若需借閱黨員材料的,借檔申請函須由黨委蓋章。

4、檔案轉出

出具單位同意解除關係證明和接收單位(人才中心)調檔函或商調函並交清檔案管理費用,在黨組織關係都已經從中心轉出的前提下,辦理檔案轉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