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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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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辦理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覈准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覈准
  (1)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並啓用;
  (2)準期復業的,以覈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爲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爲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在系統中正確錄入復業資訊。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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