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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稅務登記的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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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徵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徵,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繫,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最新稅務登記的停業登記

停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停業,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暫停營業和辦理涉稅事項的登記管理制度。

一、辦理依據

(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二、提供資料

(一)《納稅人狀態變化辦理表》(一式一份)。

(二)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

(三)《發票繳銷登記表》(繳銷未驗舊的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三、辦理流程:受理->出具

四、辦理期限:即時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一)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納稅人狀態變化辦理表》。對個體工商戶停業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停業登記,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納稅人狀態變化辦理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繳銷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

(三)納稅人停業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停業登記的,應視爲未停止生產經營;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