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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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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業,隨着公司的發展壯大,都會衍生出職能不同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雖然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公司發展過程中延伸出來的組織就夠,可是很多人還是天真的認爲子公司和分公司一回事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爲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着兩者之間爲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三、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2、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四、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五、稅收

子公司對稅務系統是獨立的,分公司對稅務系統是附加在母公司的。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對外關係是完全獨立的,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其投資人可能是多個法人或個人,投資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法人是總公司,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總公司是唯一的投資人。在稅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沒有區別的,稅收的確定是以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性質有關,與其組織形式無關。當然,企業無力承擔繳納稅收義務時,稅務機關在強制執行時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繳權方面會一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