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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城建稅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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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是建立在實際繳納增值稅基礎上的,3萬以下免徵增值稅,所以城建教育費附加不需要做賬務上的處理。

減免城建稅會計分錄

企業應設定“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科目,覈算企業城建稅計提與繳納情況。每月計提應交城建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表示企業應交未交的'城建稅款。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爲了發展地方教育事業而隨同“三稅”同時徵收的一種附加費,嚴格來說不屬於稅收的範疇,但由於同城建稅類似,因此,也可以視同稅款進行覈算。教育費附加徵收對象、計費依據、計算方法和徵收管理與城建稅相同。企業對教育費附加透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覈算。

【例】某公司在市區,2008年6月實際繳納增值稅款爲430萬元,消費稅款爲70萬元,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金額和會計處理爲:

①應交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納城建稅額=(430+70)×7%=35(萬元)

應交的教育費附加=(430+70)×3%=15(萬元)

②做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0 000

此外,還須注意以下兩點:

(1)城建稅是一種附加稅,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不包括非稅款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建稅。

貨款未收發票未出應於何時繳增值稅

【問題】

公司將一批貨物銷售給其客戶,貨款尚未收到,發票也未開出,請問公司應於何時繳納增值稅?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