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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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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哪些項目

(一)總原則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二)具體規定

1.成本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費用

(1)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釋】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三費”

①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業撥繳(而非“計提”)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解釋】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租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即會計覈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轉讓財產收入。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而非“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租賃費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案例】甲企業2012年9月1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使用,租期1年,支付全部租金24萬元。計算當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的租賃費用=24÷12×4=8(萬元)。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稅金

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准予稅前扣除。

【解釋1】企業“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的稅金(如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不再作爲稅金單獨扣除。

【解釋2】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在扣除之列。

4.損失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3)企業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解釋1】企業因存貨非正常損失而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併在稅前扣除。

【解釋2】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的應當是“淨損失”,責任人賠償、保險賠款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5.其他支出

(1)借款費用

①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②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資產成本,不得單獨作爲財務費用扣除。

【解釋】企業爲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爲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2)利息支出

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保險費

①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②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爲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③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④除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5)環保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7)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①基數與比例

②支付對象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

③支付方式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④入賬方式

(A)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B)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⑤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

(A)企業爲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B)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透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6.公益性捐贈

(1)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解釋】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