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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風險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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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信用保證結構的核心是融資的債權擔保。分爲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

項目融資的風險擔保

物的擔保: 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和有形資產的抵押,對無形資產設定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比較直接,法律的界定也比較清楚。經常使用的有兩種形式:

抵押:爲提供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後重新轉移於債務人。

擔保:不需要資產和權益佔有的轉移或者所有權的轉移,而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議。根據此協議,債權人有權使用該項擔保條件下資產的收入來清償債務人對其的責任,並享有優先的請求權。

人的擔保:人的擔保在項目融資中的基本表現形式是項目擔保,是在貸款銀行認爲項目自身物的擔保不夠充分時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一種人的擔保。是一種以法律協議的形式做出的承諾,依據這種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它在項目融資中有兩方面的作用:1.項目的投資者可以避免承擔全部的和直接的項目債務責任,項目投資者的責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項目發展階段之內或者有限的金額金額之內。2.採用項目擔保形式一,項目投資者可以將一定的項目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項目擔保人:包括三個方面:項目投資者、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參與者、商業擔保人。

項目投資者:項目的直接投資者和主辦人作爲擔保人是項目融資結構中最主要和最常見的一種形式。

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參與者:指在項目的直接投資者之外尋找其他與項目開發者有直接或見解利益關係的機構爲項目 的建設或者項目的生產經營提供擔保。大致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政府機構 這種方式極爲普遍,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大型項目的建設是十分重要的,政府的介入可以減少政治風險和經濟政策風險。對於工業化國家,這種方法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股份參與。

與政策開發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商業機構 其目的是透過爲項目融資提供擔保而換取自己的長期商

業利益。這種商業機構可以分爲以下三類:(1)工程公司;(2)項目設備或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3)項目產品(設施)的.用戶。

世界銀行、地區開發銀行等國際性金融機構  這類機構雖然與項目的開發並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但是爲了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建設,對於一些重要的項目,有時可以尋求到這類機構的貸款擔保。

商業擔保人:商業擔保人是以提供擔保作爲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並收取擔保服務費用 。商業擔保人往往是透過分散化經營降低自己的風險。其提供服務的兩種基本類型是:(1)擔保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或者項目融資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一般爲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一些專業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一般爲銀行信用證或銀行擔保。這種擔保基本上有三方面的作用:其一,擔保一個資金不足或者資產不足的項目公司對其貸款所承擔義務;其二,擔保項目公司在項目中對其他投資者所承擔的義務;其三,在提供擔保人和擔保受益人之間起到一種中介作用。(2)爲了防止項目意外時間的發怔。這種擔保人一般爲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

項目擔保的範圍:商業風險擔保、政治風險擔保、不可預見風險。

商業風險擔保:是項目融資的主要風險。包括項目完工、生產成本

控制和產品市場三個方面。

項目完工:一個項目能否在規定的預算內和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達到“商業完工”標準,是組織項目融資的基礎。近年來的新趨勢是需要由貸款銀行和投資者共同承擔此風險。

生產成本控制:進入正常生產階段後,項目的經濟強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生產成本的控制。對生產成本的控制,一種有效的方法是透過由項目公司和提供項目生產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和電力的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合同來實現的。

產品市場:項目的銷售和價格是決定項目成敗的另一 重要環節。因而降低市場風險同樣也是項目擔保所必須面對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實現手段主要包括“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議和“提貨與付款”協議

政治風險擔保:對於在政治環境不穩定的國家開展投資活動,具有很高的政治風險。而僅僅憑投資者本身也很難解決項目的政治風險問題。一般需要第三方提供擔保。這種角色通常由項目所在國政府和中央銀行擔任。有時還需要世界銀行、地區開發行以及一些工業國家的出口信貸和海外投資機構等所提供的擔保。

不可預見風險:也稱或有風險,避免這類風險主要也是採用商業保險的方法解決。

安排項目擔保的步驟可以分爲四個階段:

一、貸款銀行向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提出項目擔保的要求;

二、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可以考慮提供公司擔保,如果公司不被接受,則要考慮提供銀行擔保。

三、在銀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項目擔保成爲擔保銀行與擔保受益人之間的一種和約關係。

四、如果項目所在國與提供擔保的銀行不在同一國家時,有時擔保受益人會要求擔保銀行安排一個當地銀行作爲其代理人,承擔擔保義務,而擔保銀行則承諾償付其代理人的全部費用。

項目擔保的類型:

直接擔保、間接擔保、或有擔保、意向性擔保。其承擔的經濟責任是有限的。

直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擔保責任根據的金額或者擔保的有效時間加以限制。

間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指擔保人不以直接的財務擔保形式爲項目提供的一種財務支援。間接擔保多以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權協議形式出現。多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概念爲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貨與付款”合同,“供貨或付款”合同,以及“無論使用服務與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擔保:是針對一些由於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所造成項目損失的風險所提供的擔保。可分成三類:一、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風險;二、項目的政治風險;三、與項目融資結構特性有關的並且一旦變化將會嚴重改變項目經濟強度的一些項目環境風險。

意向性擔保: 嚴格意義上的意向性擔保不是一種真正的擔保,因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僅僅表現出擔保人有可能對項目提供一定支援的意願。經常採用的形式是支援信。它起到的擔保作用在本質上是由提供該信的機構向貸款銀行做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向其所屬機構(項目公司)施加影響以保證後者履行其對於貸款銀行的債務責任。

三種主要的擔保形式:一、項目完工擔保;二、資金缺額擔保;三、以“無論 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議和“提貨與付款”協議爲基礎的項目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大多數的項目完工擔保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着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另外,“商業完工”的標準及檢驗是相當嚴格和具體的。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無論採用哪種方式,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旅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資金缺額擔保:有時也稱爲現金流量缺額擔保,是一種在擔保資金額上有所限制的直接擔保,主要用作爲一種支援已經進入正常生產階段的項目融資結構的有限擔保。這種擔保有兩個目的:一、保證項目具有正常執行所必須的最低現今流量,即最少具有支付生產成本和償付到期債務的能力;二、在項目投資者出現違約時,或者重組及出售項目資產時保護貸款銀行的利益,保證債務的回收。

以“無論 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議和“提貨與付款”協議爲基礎的項目擔保:這兩項協議是項目融資結構中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長期市場銷售合約的統稱。在所有類型的項目融資中都得到應用。

1、協議的性質:“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議爲一種由項目公司與項目的有形產品或無形產品的購買者之間所簽訂的長期的無條件的供銷協議。與傳統的貿易合同或服務性合同的本質區別是項目產品的購買者對購買產品義務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提貨與付款”協議是在取得產品的條件下才履行協議確定的付款義務。

2、協議的種類:大體有三種:(1)生產型項目多采用“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議和“提貨與付款”;(2)生產服務型項目多采用“運輸量協議”;(3)長期穩定的能源、原材料供應項目多采用“供貨或付款”協議。

3、協議的基本結構:與傳統的長期銷售合同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內容:(1)合同期限:要與項目融資的貸款期限一致;(2)合同數量:一是在合同期限內採用固定的總數量條件下這部分固定數量產品的收入將足以支付生產成本和償還債務;二是包括100%的項目公司產品,而不論其生產數量在貸款期間是否發生變化。(3)合同產品的質量規定:一般採用工業部通常使用的本國標準或國際標準,因爲這種產品最終要在本國市場或國際時常上具有競爭力。(4)交貨地點與交貨期:通常的交貨地點是在剛剛跨越項目所屬範圍的那一點上;交貨期的原則是要求根據協議所得收入具有穩定的週期性。(5)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第一種形式是完全按照國際市場價格制訂價格公式,並隨着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二是採用固定價格的定價公式;三是採用實際生產成本加一個固定投資收益的定價公式。(6)生產的中斷和對不可抗拒事件的處理。項目公司應拒絕使用含義廣泛的不可抗拒事件條款,在生產中斷問題上,明確規定生產中斷的期限以及執行合同的影響力。(7)合同權益的轉讓:由於此類合同是項目融資結構中的一種重用擔保措施,所以貸款銀行對於合同權益的可轉讓性以及有效連續性均要求有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一是合同權益要求能夠以抵押、擔保等法律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指定的受益人;二是合同權益由於合同雙方發生變化而出現的轉讓要求需要貸款銀行的事先批准;三是在合同權益轉讓時,貸款銀行對合同權益的優先請求要不受到任何挑戰,具有有效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