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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融資擔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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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的環境下,隨着我國資本配置市場模式的完善,融資擔保在保障網絡借貸資金安全、激勵網絡融資方面也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網絡融資擔保模式

  

一、網絡融資擔保模式

(一)P2P平臺的自擔模式。

P2P網絡借貸,是指個人透過網絡平臺借貸,即借款人透過網絡平臺發佈借款標,投資人進行競標並向借貸人放貸的行爲(龔映清,2013)。據統計,我國網絡借貸平臺已經突破了2,000家(桑海波,2014),出現了拍拍貸、宜人貸、紅嶺創投、SOS信貸等在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的平臺。隨着P2P網絡借貸平臺主體數量的增加,加上目前我國對於此行業發展處於監管缺位的狀態,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將會增大。爲了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各平臺紛紛轉型,利用擔保機制來吸引資金。其中,以紅嶺創投爲代表的平臺推出了自擔模式“主要透過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P2P平臺劃撥其部分收入與借款人繳納部分資金共同組成平臺風險保障資金;二是紅嶺創投於2012年3月開辦了深圳可信擔保有限公司,作爲其子公司專門爲本平臺融資業務進行擔保。”另外,實踐中還存在着擔保公司自設網絡融資平臺的做法。例如,負責海吉星金融網平臺運營的海吉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其自身是深圳市農產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網絡融資平臺與擔保公司之前存在着股權關係。兩者在法律上互相獨立,但事實上前者卻受控於後者。

(二)網絡聯保模式。

網絡聯保是阿里巴巴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於2007年共同開發的新型貸款產品。由三家或三家以上阿里巴巴公司客戶組成貸款集團,以其與阿里巴巴公司業務往來數據爲基礎,向銀行申請無抵押貸款,集團內企業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當企業出現違約時,此模式配備“網絡資訊披露”制度,透過互聯網披露資訊對企業進行約束,對企業實現信用監管(葉恆潔,2009)網絡聯保是傳統聯保機制上的創新,其執行以互聯網商務數據爲核心,藉助傳統聯保形式共同確保資金安全,並且充分利用了互聯網存儲數據量大、便捷等特點,提升了資本運作效率。銀行、電商以及貸款客戶之間在重複動態博弈的過程中實現了合作博弈。僅兩年時間,阿里巴巴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合作的貸款項目就發放了貸款26億元,不良貸款率也低於同期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高樂,2013)。

(三)第三方擔保模式。

網絡融資第三方擔保模式是指在網絡融資中,除借貸當事人和融資平臺外,引入第三方融資擔保機構,爲借貸雙方融資提供擔保,融資性擔保機構以收取的擔保費用爲主要營業收入。與P2P平臺自擔模式不同,在第三方擔保模式中充當擔保的融資機構與平臺本身不存在股權關係,雙方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爲相互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正規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是依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的市場主體,在網絡融資中,傳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積極轉型,順應市場需要,與P2P網絡借貸平臺合作,紛紛拓展其互聯網金融方而的業務範圍。

二、網絡融資擔保的特點

與傳統融資擔保相比,網絡融資擔保依託載體的轉變,爲融資擔保的轉變帶來新的契機,互聯網的廣泛內涵賦予了融資擔保新的面貌。互聯網具有平等、開放、協作、共享、快捷、安全的特點,融資擔保。

(一)涉及主體範圍廣。互聯網平臺的開放性、包容性等特點使得網絡融資惠及主體較傳統融資更爲廣泛,融資門檻和成本都有所降低,融資活動極爲活躍,涉及主體範圍更爲寬廣。同樣地,具有保障融資安全、激勵融資作用的網絡融資擔保也具有此特徵。網絡融資擔保的出現及其創新擴大了網絡融資的輻射範圍,網絡融資產品的門檻低、可分割、流動性高、期限靈活等特點,使得網絡融資的參與主體數量呈幾何級數擴大,進而網絡融資擔保涉及的.主體範圍也隨之擴大。

(二)信用風險較大。相比於傳統主要依靠抵押物、質押物爲還款保障的融資擔保方式,網絡融資擔保多爲信用擔保。這就需要較爲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資訊系統作保障,而我國目前的信用體系還處於建設完善的進程中。在開放的互聯網中,融資的主體包括銀行、電商企業、借貸企業、借貸個人等多元主體,網絡在擴大了融資半徑的同時,也可能增大各市場主體資訊不對稱的程度。相較於傳統融資擔保而言,網絡融資擔保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

(三)信用評定數據化。在網絡融資環境中,信用擔保依賴電子數據。互聯網具有協作和共享的特徵,利用互聯網數據,可以爲網絡融資擔保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互聯網賦予了網絡融資擔保信用評定數據化的特點。

三、網絡融資擔保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目前,關於網絡融資擔保的法律,主要參考《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等,規範性檔案主要有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會等部委發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辦法》。網絡融資擔保行爲本身是新興事物,以上制度性規定均未能體現網絡融資擔保問題相對於傳統融資擔保問題的特殊性。近年來,網絡融資、網絡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猛,由於規範性制度的缺位等原因,在實踐中出現了多家網絡融資平臺如衆貸網等倒閉的現象,衆多投融資人的資金並未得到安全保障。針對性的制度缺位,給網絡融資擔保業的穩定發展帶來了極大隱患。

(二)自擔模式風險。目前,許多P2P平臺使用自擔模式,起着融資安全保障作用的資金包括風險保障資金和P2P平臺的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擔保資金。然而,以上兩種資金擔保方式都存在資金運作不透明、保障資金比例不足等問題。根據《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顯示,目前,各大網絡融資平臺可用於墊付的資金佔逾期貸款總額的比例過小。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辦法》,充當融資擔保的機構只能爲融資擔保公司,並且要符合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P2P平臺自身無法爲平臺客戶提供擔保。因此,實踐中P2P平臺紛紛設立擔保公司或者透過擔保公司設立P2P平臺。但是,一旦網絡融資平臺客戶出現違約,履行擔保職能的擔保公司的資金事實上仍與網絡融資平臺本身存在關聯。自擔模式雖然規避了制度的限制,但是並沒有將違約風險進行分散和轉移,仍然違背了制度的設立目的。由於缺乏有效的資金監管制度,違約風險實際上是在擔保公司與網絡平臺之間進行內部流轉,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三)網絡聯保的侷限性。數據可能缺乏科學性和有效性。相比於傳統的聯保,網絡聯保的突出特點在於增設了電商對其客戶在電商平臺進行業務往來的數據進行審覈的環節。在申請貸款之前,電商利用平臺數據對欲組團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信用評估,對劣質客戶進行剔除。然而,受電商平臺數據容量和評估技術手段的限制,電商並不能確保評定組團企業或個人信用狀況依據的數據具有科學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在網絡聯保模式中,電商與組團的企業或個人存在共同利益,兩者可能形成共謀,篡改或僞造數據;另一方面聯保的內部成員之間的收益和風險狀況很難完全一致,覈查難度較大,網絡融資聯儲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四、建立健全網絡融資擔保制度保障體系

(一)加快網絡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建設。

儘快完善現行擔保相關法律法規,增設專門規制網絡融資擔保問題的法律條文,對網絡融資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加快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對網絡融資擔保的相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構建網絡融資擔保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

(二)規範P2P自擔模式的運作。

在P2P平臺的自保模式中,網絡融資擔保機構除了應提高風險覆蓋率以外,還要確保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透明性。保障資金的透明度是實現擔保資金獨立性的保證,對於這部分資金應定期進行資訊披露,保障平臺投融資人的知情權。在建立風險保障資金資訊披露制度時,應依法規定資訊披露的責任主體、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除建立資訊披露制度外,還應確保風險保障資金的獨立性,應強制性將這部分資金進行銀行託管,賦予相關主體監管職權,加強對這部分資金的監管。同樣的,以P2P平臺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作爲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方式,應依法對擔保公司與其平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資金進行嚴格的隔離,並且雙方建立風險防火牆制度,儘可能減少資金挪用、風險傳染的情形,對於不能確保資金獨立的擔保公司和P2P網絡平臺要嚴格取締。

(三)建立健全信用資訊數據平臺。

在網絡聯保模式中,數據分析就成爲了決定網絡聯保成敗的核心因素。互聯網金融機構作爲非金融機構,尚未進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無法實現線上線下信用資訊的交換與更新(譚天文、陸楠,2013)。爲了積極推進網絡聯保模式的執行,克服單個電商數據整合能力有限的弊端,實現全社會共享金融創新福利,應當儘快擴大央行徵信系統的徵信範圍,或建立合作共享的信用資訊平臺。同時,聯保企業間可以依照數據建立內部信用評級制度,根據內部成員的不同信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最終公平劃分各自的風險承擔比例,在對外償還貸款後,依據風險承擔比例進行內部追償。

(四)構建政策性擔保機構爲核心的第三方擔保模式。

在網絡融資發展前期,風險的不確定性較大,在商業性擔保機構涉足不深的背景下,對於向特定產業或羣體提供網絡融資擔保,政策性擔保機構可起到補充作用。由於擔保可能對資源配置產生一定的扭曲效應,如引起過度投資和擠出儲蓄等,因此對擔保制度的使用應該是有針對性的(林全玲、許明月,2007)。如,應對投資不足但是對經濟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業融資領域提供擔保。在實踐中,金融脫媒現象已逐步顯現,網絡融資擔保正是適應和推動這一現象擴展的主力之一。中小企業在金融脫媒的浪潮中利用網絡融資擔保進行融資,對其而言意義重大。在其他擔保模式存在缺陷的前提下,政策性擔保機構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