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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優惠證》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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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再就業優惠證》的優惠政策

對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對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享受3年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增值稅要照章徵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免收屬於登記類、管理類的費用,即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優惠。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所鼓勵實現再就業的人員範圍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特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 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備案。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爲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週歲以上,男50週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最晚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爲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⒈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爲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⒉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覈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爲。對出租、轉讓和僞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訊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覈發證件的本省(區、市)範圍內適用,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