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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調研思考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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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在促進再就業、改善居民生活和穩定社會發展大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已成爲影響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關係到億萬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但在近幾年的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較多值得注意的問題。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調研思考的調研報告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再就業優惠政策涉及稅種不全面。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僅涉及一些地方稅種,如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中,未能涉及增值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一些主體稅種。對個體業戶而言,減免的全是地方稅收,而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經營時大都選擇商業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業,從事旅店、飲食、理髮等服務行業的相對較少。按現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只定額減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增值稅,減免稅範圍較窄,而僅減免地方稅種大多不能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每年8000元標準。

2、再就業優惠政策籠統而不具體。部分個體工商戶註銷營業執照後,租借再就業優惠證,按照優惠證上的名字辦理新的營業執照,但實際經營者並未改變,經營者使用新的工商執照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由於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稅務機關又不得不爲其辦理稅收優惠,具體新辦的'標準未能明確。

3、對非服務性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支援力度不夠。鼓勵企業新增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是再就業工程的一個重要方面,而現行再就業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僅包括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而未能涉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較多的生產型工業企業,從而影響了這些企業吸下崗失業人員積極性。

4、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範圍不廣泛。在進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的過程中,有不少的城鎮無業人員、農村剩餘勞動力和未能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到現場諮詢,按照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這部分人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就業和再就業就一個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優惠政策,有的人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就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而且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只明確規定了國有或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範圍,而對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則沒納入優惠政策的享受範圍,這不利於不同經濟類型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之間的平等競爭,也挫傷了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積極性。

二、完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將稅收優惠納入立法程序。應儘快制定出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基本法律,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和範圍,建立一套完整的稅收優惠制度,對需要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項目及產品,在稅收法規中予以明確,並形成量化指標體系。

2、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儘快理順現有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措施,建立簡便、有效、規範化的稅收優惠機制,對於一些重點企業,不但要保留原有的優惠政策,還應該給予更多的優惠,從而爲下崗人員再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之充分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和鼓勵再就業的效能。

3、統一稅收優惠的條件和幅度。現行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差別,不僅表現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之間,即使在企業之間,服務型企業較工業企業不論在優惠的條件上,還是優惠的廣度和深度上,都優越許多。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沒有必要制定區別對待的政策,對不同性質、類型,不同行業的納稅人給予平等的政策待遇,也就是說對企業不論新老、不論行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一定比例或數量就應該給予稅收優惠,充分擴大再就業的渠道。

4、擴大優惠的稅種範圍。現行再就業稅收減免的稅種不包括增值稅,對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也不予優惠,造成對個人獨資、合夥的工業企業幾乎無稅可免,對從事商業、加工、修理業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也大打折扣,這樣就難以充分發揮稅收鼓勵、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作用。擴大優惠的稅種範圍,只要符合再就業優惠規定的條件,不分行業不分稅種,均可享受稅收優惠,從而消除不平等的稅收政策待遇,將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與稅收減免的多少掛起鉤,這樣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崗位,也可以消除了納稅人轉換身份、設法避稅的漏洞,更便於對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

5、擴大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羣範圍。從整個社會來講,解決就業的壓力和再就業的壓力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把再就業的政策適應主體擴大到所有的待就業者(包括農村富餘勞動力和未能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必然是社會的大勢所趨,必須把再就業優惠政策的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待就業者範圍,消除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弱勢的納稅羣體的不平等待遇。但爲了解決稅收收入減少太大壓力,可以先將再就業優惠政策範圍擴大到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逐步放開到所有經濟類型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