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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的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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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小企業主的融資方式而言,投資方出於對企業經營現狀的擔心,往往會在股權投資協議裏設定很多的風控條款,這也讓企業決策層心生疑慮,不要“前門驅虎,後門進狼”。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企業融資的風險防範,更多熱門創業項目請您繼續訪問()。

企業融資的風險防範

一、財務指標

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其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爲業績是雙方估值的最主要依據。被投公司想要獲得一個好的估值,就必須對“良好業績”作出承諾,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雙方一般是以“淨利潤”作爲對賭標的。

在對賭條款中,協議雙方應該合理設定盈利目標,這也有效減少日後違約的機率。另外對“淨利潤”的內涵要做準確認定,

二、上市時間

關於“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如期上市。

“上市時間”的約定一般也是股份回購的約定,比如約定好公司在兩到三年內上市,如果不能如期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就必須回購投資方的股份,或者賠一筆錢。現在這種方式的對賭,大家都比較謹慎了,因爲通常不是公司大股東單方面能決定的。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證監會認爲會影響公司控制權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條款必須解除。但是如果解除對賭協議,對投資方來說,令人很不放心,公司現在也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透過證監會審覈怎麼辦?

很多投資方表面上會呈送一份聲明材料給證監會,表示雙方已經解除了對賭協議,但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訂一份"有條件恢復"的新協議,約定如果將來公司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達成的對賭協議應繼續履行。

“上市時間”的約定條款不是一種經常採用的對賭方式,投融雙方的對賭主要還是基於企業的估值。

三、非財務業績指標

與財務業績相對的其他各種非財務業績指標,包括KPI、用戶人數、產量、產品銷量、技術研發專利等。

一般來說,不宜約定得過細過於精確,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會爲達成業績而做出一些短視行爲,所以公司方應在對賭協議中主張更多的柔性條款,這可以讓投資協議的權利義務更加均衡可控。

應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速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爲重複博弈的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投資方與公司方產生的糾紛,直接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對公司的未來過於樂觀,承諾過高。

協議往往還會約定,投資方由投資方獲得被投公司的多數董事會席位,增加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

四、融資年限和賠償限額

年限越長,業績預測的難度越大,不確定因素越大,對公司大股東而言,業績補償的風險就越大,目前行業裏一般約定2-3年。

公司對未來的業績預測發生重大誤差,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這會導致高額賠償,這也極易造成因不履約而引起的糾紛。

公司的大股東通常在協議裏明確要求:

1、設定免補償區間:5-20%以內的業績誤差無須賠償,爲合理的彈性空間;

2、設定賠償限額:要有一個賠償的最高額,超過的部分無效;

3、設定除外條款:對一些外部因素可予免責或調整賠償金額。

五、關聯交易和競業限制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不過協議約定的關聯交易條款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爲,本身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又與業績補償又相互矛盾。

“競業限制”是投資方百分之百會要求公司簽訂的條款。約定公司在上市或被併購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能在公司外,自己或透過其他關聯企業,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存在競爭性的業務,此外還會要求創始人和一些高管幾年內不能離職,這是對企業中高層人員的限制,防止公司的`管理層拿到了錢後,金蟬脫殼。

另外投資方也想了解被投公司的核心人員在之前的工作單位,是否有未到期的競業禁止限制,以免引起一些訴訟爭端,所以被投公司在與投資方溝通時,也應當予以說明,以增強投資方的信心。

六、潛在債務

許多的企業在聯繫投資方時,其實企業往往已有民間借貸或互相擔保的行爲,且實際控制人還會做連帶責任擔保,但這些都是私底下行爲,並沒有對外公示,而這對於投資方來說,就是潛在的地雷,所以投資方往往會在協議中會提出要求,如果公司方未向投資方披露對外擔保、高利息貸款等,在實際發生賠付後,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或大股東賠償。每個投資協議一般都有類似規定,目的就是防止投資方做“冤大頭”,投進去的錢被公司方拿去還債。

投資方的債務賠償公式=公司承擔債務和責任的實際賠付總額×投資方持股比例。

七、股權轉讓限制

該條款是對任一方,尤其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股權轉讓設定一定的前提條件,僅當條件成就時方可進行股權轉讓。因爲公司大股東拋出大量股份,“用腳投票”,要麼是不看好公司的未來前景,落袋爲安,要麼公司可能存在“黑天鵝”。

但應注意的是,投資協議中的股權限制轉讓的約定對於被限制方而言僅爲合同義務,依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對合同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被限制方如擅自轉讓其股權,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並不能改變公司股東已發生變更的事實。

因此,投資方會將“股權限制轉讓條款”寫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亦有投資方要求公司股東在協議生效後,應向投資人質押其股權以實現對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