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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單位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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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對人的健康會有很大的影響,一般都是由於精神過度緊張和焦慮引起的這一現象,患者如果出現了嚴重的打擊,都可能會引起患者出現了抑鬱症的現象,那麼,抑鬱症單位可以辭退嗎?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抑鬱症單位可以辭退嗎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抑鬱症單位可以辭退嗎

一、抑鬱症單位可以辭退嗎

如果勞動者患有抑鬱症,但不影響工作的,用人單位無權以此解除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患有抑鬱症無法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二、辦理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勞動者患有抑鬱症,但不影響工作,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爲由辭退該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抑鬱症醫療期勞動合同具有效力嗎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爲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時抑鬱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如何抑鬱症溝通

首先,做到共情。所謂共情,就是要深入患者的內心世界,去理解和體會患者的情感和思維。

由於人們對精神疾病的痛苦缺乏認識,總認爲抑鬱症患者是“沒事找事”,無病呻吟。其實不然,抑鬱症患者的心境是最痛苦的,這種痛苦也是真實存在的。因此,與抑鬱症患者溝通,首先要讓患者知道你理解他的處境,並會和他一起努力,渡過難關。這樣才能讓患者感到被理解、尊重和接納,減輕焦慮抑鬱等負面情緒。

其次,學會傾聽。

在與抑鬱症患者交流時,對於患者的述說與回答,要認真地、有興趣地傾聽,並適當表示理解,且要不帶任何偏見,不做價值批判。對患者所說的內容不要顯出驚訝、厭惡等神態,讓患者充分表達出自己的內心體驗,使不良情緒得以宣泄。

第三,給予適當肯定。

可以選擇抑鬱症患者最感興趣、最關心的問題進行探討,並對患者的言語、行爲的積極面予以肯定,鼓勵他們回憶以往愉快的經歷和體驗,幫他們認識到自己的優點、長處,引導他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第四,選擇適當的環境。

病情較輕的抑鬱症患者,可在親友的鼓勵和陪同下參加愉快輕鬆的活動,不要讓患者出席人數很多或很重要的活動,因爲他們不會因此變得開朗起來。相反,可能由於患者在這樣的場合中部能能應對自如,而讓他們對交際和溝通產生恐懼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