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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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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退休年齡定義或概念:

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法律法規依據:

1、《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檔案;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檔案;

3、《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社發[2002]77號)檔案;

4、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工作崗位難以認定及內部退養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5]136號。

 三、具體規定:

1、幹部:

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規定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身份難以認定的以及其他:

(一)女職工工作崗位難以認定爲工人或者幹部(技術)崗位的,以及女職工辦理內部退養後,均可按選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即在50至55週歲之間,由女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選定一個退休年齡,並以選定退休年齡滿週歲的當日爲準,計算退休待遇,辦理退休手續

(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原工人崗位轉爲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爲工人崗位的,應及時將其變動情況報參保所對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養老經辦機構備案。在新崗位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現崗位退休條件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