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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論文範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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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籤名或蓋章的行爲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檔案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爲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檔案的存在爲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透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於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爲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資訊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透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採取什麼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徵。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爲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於解決身份辨別與檔案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爲密鑰並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着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透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透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爲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透過立法來規範。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透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範。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透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透過計算機,提單資訊被轉換爲數字資訊後,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後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爲原資訊。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着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籤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着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衆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較爲複雜,有買賣合同關係、金融服務合同關係、電子身份認證關係,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主權的最基本的體現。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資訊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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