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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司法局國家司法考試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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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要到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間了,望各位考生抓緊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64號),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爲9月24日、25日。國家司法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透過登入司法部網站()填報個人資訊、上傳照片、交納考試費完成報名。報名時間爲6月16日至7月5日,逾期不予補報。現就我省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遼寧司法局國家司法考試公告2016年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我省岫巖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清原滿族自治縣、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寬甸滿族自治縣、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鳳城市、北鎮市等10個縣(市),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三)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條件認定

(一)對於報名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學歷條件的認定,除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外,要以報名時是否具有相應的畢業證書爲準。報名人員報名時不具有畢業證書的,原則上不予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報名時須具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書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已經完成學業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和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廣播電視大學等高等教育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考試結束,成績合格人員應當按照網上報名填報確認和承諾的資訊,在規定的資格申請期限內提交畢業證書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規定期限提交的,視爲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二)對於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掌握。2016年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效畢業證書爲:

(1)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透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納入國家招生計劃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軍總參謀部、原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三)報名人員報名時提交的畢業證書(含軍隊院校畢業證書),是否符合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必須經教育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進行查驗。凡在該網站進行查驗後仍不能判別的,或者查詢不到的學歷,其學歷證書持有人必須在司法部規定的資格申請期限內,提交由全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凡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網址:)無法查詢,又不能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的,視爲不符合報名條件,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四)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爲準,即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報名學歷可以放寬爲法律專業專科學歷(《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法律專業的範圍: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包括舊專業勞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祕、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鑑定技術、安全防範技術、司法資訊技術、司法資訊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包括舊專業勞動改造學)、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法律服務管理、社區矯正、應用法制心理技術、職務犯罪預防與控制、安全技術與文祕和監獄資訊技術與應用等37個專業(《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

(五)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具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正在辦理學歷學位認證的,須填報認證材料受理時間。已經完成學業但由於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取得學歷學位認證書後,可以填報相關資訊,並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