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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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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那麼,關於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呢?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常見法律見險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爲,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爲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並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爲,而該行爲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爲,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1]、第一百四十九條[2]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爲,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爲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檔案,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爲並不知情且無過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爲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爲,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爲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爲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

(3)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