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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離婚訴訟舉證責任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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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離婚訴訟舉證責任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離婚訴訟舉證責任相關知識

(一)因感情破裂與否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爲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從總體上說,原告應當對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樣確定的實際意義在於:當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證明感情破裂與證明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又都不充分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感情破裂總是由某種或某些具體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礎差,雙方出於某種目的草率結婚,婚後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對方道德敗壞,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姦;方有嚴重的生理缺陷,不能過夫妻生活等。感情破裂過於抽象,無法直接證明,因此原告實際上是透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一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可視爲感情確已破裂的13種具體情況。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審判實踐中原告作爲離婚理由的各種事實。另一方面,該《意見》實際上也是告訴原告,欲獲得勝訴應當主張和證明哪些事實,從而使對感情破裂的證明轉化爲對原告主張的《意見》中的具體事實的證明。

如果被告只是單純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則被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但在實際訴訟中,被告很少只作單純的否認,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實來反駁原告的主張。如針對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3年的主張;提出自己與原告實際上是時分時合;針對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張,提出自己並非虐待,而是一時脾氣暴躁,動手打了原告。被告主張上述事實,實際上是用間接事實來反駁原告提出的作爲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故儘管被告應舉證證明所主張的事實,但作爲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的舉證責任仍然由原告負擔。

但是,絕不能認爲被告在離婚訴訟中完全不負擔舉證責任。以下兩種情況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當由被告負擔:  (1)因事實的性質,原告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而被告卻易於證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了患有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爲由起訴離婚,被告則主張婚前已如實告知並主張經治療後已大爲好轉,對此,應當由被告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2)被告妨害原告舉證,致使原告無法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如原告主張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發生性行爲,被告予以否認,但又拒絕接受醫生檢查。此時,舉證責任亦應當轉由被告負擔。

(二)因子女撫養髮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訴訟中,通常還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3款的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這意味着,如果母親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撫養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必負任何舉證責任。只有當母親主張子女應由父親撫養或者父親主張子女應當由自己撫養時,當事人纔有必要對不宜由母親撫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關於哺乳期後的子女歸誰撫養,依據我國婚姻法,是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因此,發生爭執時,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其主張的子女歸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此外,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中一方確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絕育手術、再婚有困難等,我國司法實踐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會盡量滿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請求。但對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爭議的,主張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離婚後,如果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必須對存在上述情況負舉證責任。

(三)因財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多數情況下,婚前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與婚後的共同財產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財產前,首先需要劃清這兩種財產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當事人如果主張某項財產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他對這一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我國婚姻法除了規定法定財產製外,還允許當事人採取約定財產製。如果當事人主張關於財產歸屬問題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另有約定,他就必須證明另有約定的事實。根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事實,主張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1、離婚案件什麼證據最合法有力?

對於離婚案件,如何收集據是個關鍵問題,證據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援,而法院是不會主動的收集此類證據。爲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爲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爲: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所謂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因一方或婚外關係、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採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2、離婚案件由誰舉證?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因此,纔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定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目的,就是爲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3、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4、離婚案件中的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