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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離婚訴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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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千呼萬喚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終於面世了。作爲一部有史以來最長篇的司法解釋,對1992年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作出了大量的修正和補充。作爲一名長期辦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尤其關注與離婚訴訟密切相關的條文修改,發現其中有不少修訂對離婚訴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離婚訴訟的影響,供參考。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離婚訴訟的影響

一、對離婚案件管轄的影響

第一,對於當事人遷出戶籍後尚未落戶的處理更爲簡便。原司法解釋將當事人遷出戶籍後尚未落戶的案件分三種情形處理:有經常居住地的、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不足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超過一年。如今,新司法解釋只區分有經常居住地和沒有經常居住地兩種情形。即,凡是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一律由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堵住了原司法解釋關於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管轄權規定的漏洞。原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由於沒有明確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還是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導致相當多法院在立案時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一直被司法界所詬病。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終於意識到該問題,明確在這種情形下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第三,軍人離婚案的管轄。取消了原司法解釋中關於軍人之間和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管轄規定。根據新司法解釋,只有軍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歸軍事法院管轄,其它的軍婚案件(無論是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還是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均按照管轄權的一般規定來確定。

第四,增加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首先,增加了雙方當事人均在國外定居的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規定。根據該規定,該類案件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其次,明確規定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糾紛的管轄。

二、對離婚案件中電子證據的影響

這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終於將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列入證據範疇。於是乎,新聞鋪天蓋地宣傳,導致出現不少誤讀。實際上,在該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上述電子數據也一直在離婚訴訟中使用,但實際效果差強人意。原因並不是法律沒有明確將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等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範疇,而是法律沒有明確該類證據在什麼情況下是有效的。

然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用了整整一節篇幅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作出規定,給予偵查人員收集證據和審判人員審查證據十分明確的指引。相比之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卻只有這麼一條規定,實在說不過去。司法解釋如此簡陋,導致的結果就是律師五花八門的取證和法官沒有任何限制自由心證的司法亂象。對於這一條規定,筆者毫不猶豫給予差評!希望日後最高人民法院能吸取刑事訴訟方面的經驗,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作出詳細的規定。

三、對離婚案中非法證據排除的影響

這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一條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相比,有兩個地方值得注意。

首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強調“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作爲定案依據。也就說,司法解釋對侵害他人權益方式取得的證據更爲寬容了。這對於辦理離婚案件來說,應該是有所好處的。至少,以偷拍偷錄方式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不是那麼輕易被否定。

其次,司法解釋還規定“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爲定案依據”。此時,筆者聯想到去年十分火爆的電視劇《離婚律師》中色取證的情節。該情節曾經一度引起律師界的抨擊,認爲色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現在看來,色取證是不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有待進一步考證。

總的來說,新司法解釋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規定沒什麼新意,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稍作調整,一如既往的簡陋,沒有刑事訴訟法的給力,給予法官太多的選擇。

四、對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的影響

新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院保全的範圍,即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這給予了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的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筆者原以爲司法解釋會對此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看來也只能等待《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了。

儘管如此,在一些司法開明的法院,也開始逐步接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申請,對侵害人作出相應的禁止令,使得受害者在訴前有更好的保障。

五、對離婚案件二審和再審的影響

新民事訴訟法對與離婚案二審和再審影響主要有兩點:

第一,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在二審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在該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案件,在二審中幾乎都得到維持。這除了法院內部考覈問題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因素就是,如果二審法院判決離婚的話,必然要對財產分割進行處理。如此一來,當事人的財產問題等於一審終審,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今,新司法解釋對該問題作出靈活的規定,二審法院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發回重審,甚至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經行作出離婚判決。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審判離二審維持”的怪象。

第二,離婚案件的再審只對原審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進行審理,對於原審法院沒有判決分割或沒有涉及的財產,再審法院一概不處理,當事人只能另案起訴處理。

六、對於虛假夫妻債務救濟的影響

在一些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爲了達到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製造大量虛假債務。當事人爲了讓虛假債務在離婚訴訟中得到法院的確認,事先讓虛假債權人只起訴他一人,沒有起訴配偶。於是,配偶只有在離婚訴訟和執行程序中才發現存在大量確認債務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無論其在離婚訴訟中,還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對於這種“生米煮成熟飯”的司法文書均非常被動。這次司法解釋確立了較完善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給予離婚案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另案針對虛假債務的調解書、判決書申請撤銷。

這次司法解釋儘管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對離婚訴訟的影響是積極的,總體給予好評。

廣州廣強律師事務所吳傑臻律師,聯繫方式:18818800446。廣州廣強律師事務所吳傑臻律師研習、實踐婚姻法務近10年,承辦的婚姻案件1000多起,是廣州廣強律師事務婚姻家庭法務部主任。吳律師所辦案件不泛重大影響性案件,大部分取得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