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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日誌記錄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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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日誌是項目監理機構每日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所做的記錄,不是每個監理人員的工作日記。那麼項目監理日誌記錄的要點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項目監理日誌記錄的要點

1 日誌記錄的連續性

1.1 日誌記錄不應跳記和合記

監理日誌是項目監理機構的每日工作記錄,反映的是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工作概況,日誌記錄應有連續性,不應該按照項目總監或日誌指定記錄人的出勤時間進行跳記;也不能幾天一記,或者斷斷續續記錄;只要是項目監理機構存在監理活動,監理日誌就應該有記錄存在,更不應該將項目監理部幾天的工作合到一起記錄。

1.2 堅持每天記錄,暫停施工說明原因

只要項目監理部進駐施工現場,監理日誌就應堅持每天記錄,不能因爲現場工作忙而拖延追記,如果由於現場停水、停電或不利氣候條件導致暫停施工或施工延期應在日誌中說明原因,一旦出現爭端或工程索賠,透過查閱監理日誌可以追溯當時的情況,有利於分析和解決問題。

2 日誌記錄的規範性

2.1 日誌記錄不宜使用模糊措辭

監理日誌是對項目實際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的記錄,在記錄過程中應用工程語言,使用專業術語,要儘可能量化,用數據說明,不應使用“大概”、“可能”、“估計”等模棱兩可的詞語和“基本符合要求”、“基本完成”等模糊措辭,更不應該將生活瑣事等與監理工作無關的內容記錄到監理日誌中,使監理日誌起不到應有作用。

2.2 工程名稱或合同編號不應隨意填寫

日誌封面填寫的項目名稱應該填寫監理合同中填寫的項目名稱,合同編號應該填寫工程備案合同編號,不應該隨意填寫,以免在日後查閱工程資料時出現工程名稱不對應、資料內容不閉合的現象。

2.3 記錄內容避免籠統空泛

項目監理日誌記錄當日施工進展情況或存在問題時應寫清楚工程具體部位,不能籠統空泛,過於簡單,如記“打樁×根”,既無樁號又無軸線位置,無法查找具體樁位;又如記錄“鋼筋綁紮”、“混凝土澆築”,沒有明確記錄樓座及樓層部位,無法確定施工具體部位;下發監理通知單或工作聯繫單隻記錄“已下發”“已回覆”,未寫清楚通知單或聯繫單編號或主要內容,與相關資料無法閉合;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專項方案或編制監理規劃細則只記錄“已審批”或“已編制”,未寫清楚審批情況或編制的主要內容,導致監理工作沒有可追溯性。

3 日誌記錄的真實完整性

真實完整記錄監理日誌不僅能反映現場施工動態情況,而且能夠反映監理工作情況和監理服務質量水平,能更好地展示監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能力和工作成效,同時也反映出監理企業的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質量或安全問題,監理日誌是提供說明問題的重要依據資料,同時也是保護我們監理人員自身的重要證據之一。

3.1 日誌內容應全面且重點體現監理工作情況

監理單位作爲工程建設的五方責任主體之一,其所從事的監理工作具有獨立性,項目監理日誌主要體現項目監理機構作爲工程參建單位在施工現場所進行的監理活動,與施工日誌存在本質區別,但在實際審閱項目監理日誌過程中卻發現好多項目監理日誌詳細記錄施工現場工程進展情況,對監理自身開展的監理工作卻記錄甚少,出現本末倒置、主次不分的現象。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明確規定監理日誌應包括天氣和施工環境情況、當日施工進展情況、當日監理工作情況,包括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情況、當日存在的問題及協調解決情況、其他有關事項共五項內容,這五項內容基本涵蓋了項目監理機構圍繞所監理工程開展的全部監理活動,不僅應記錄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及材料、構配件、設備驗收和工程驗收等現場監理工作概要;還應記錄工程開工停工復工指令的簽發、監理規劃細則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監理通知單及監理工作聯繫單的下發、工程變更洽商簽證的籤認及工程計量和工程費用的支付等監理內業資料情況;而且對於行業主管部門檢查、上級單位指示、工程例會及專題會議的召開、有關工程的來訪會見洽談等均應有所記錄。

3.2 日誌首頁應認真填寫項目基本情況

監理日誌首頁應詳細填寫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所監理工程項目的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工程規模、工程類別、工程地點、合同期限、合同約定監理工作範圍以及參建單位名稱及任命總監姓名等內容,以便日後查閱歸檔資料時能夠更好地與日誌內容前後對應瞭解項目實際監理工作情況。

3.3日誌記錄人及項目總監應對日誌內容簽字確認

項目監理日誌可以由項目總監本人記錄,也可以由項目總監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記錄,但項目總監應定期審閱監理日誌,全面瞭解監理工作情況,且日誌記錄人和項目總監必須對日誌記錄內容簽字確認,以保證日誌記錄的真實性。

4 日誌記錄的可追溯性

4.1 日誌記錄的問題應有可追溯性

監理工作的核心不僅是發現問題,更重要的是能夠科學合理地解決問題。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規定的監理日誌內容中有一項就是“當日存在問題及協調解決情況”,監理日誌不僅要記錄存在的問題,還要記錄問題的解決情況。發現問題是監理人員經驗和觀察力的表現,解決問題是監理人員能力和水平的體現。所以在監理日誌中不僅要記錄現場監理人員透過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手段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還要記錄現場監理人員針對發現問題所採取的監控措施(如口頭指示或下發監理通知單、工作聯繫單、監理例會提出的處理意見等措施)以及承包商對指令的執行情況,同時對以往提出問題的跟蹤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也應該有簡要記錄。例如對於現場發現的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不僅僅在監理日誌中記錄下發監理通知單情況,還應記錄針對下發監理通知單後的回覆情況及跟蹤驗證情況。

4.2 日誌記錄內容應與相關資料閉合

監理日誌中所記錄的監理工作要扼要、真實、準確、全面,記錄內容要與相關監理資料對應且資訊一致,要形成互相印證且能夠循環閉合,如監理通知單、材料報驗等資料簽署時間應與監理日誌記錄時間一致、監理巡視檢查部位應與現場施工部位相對應;又如監理日誌中記錄的工程例會情況及解決問題應與工程例會紀要內容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