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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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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6月29日十一屆10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透過,現予發佈。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市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範化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模型、聲像、電子檔案、縮微片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檔案資料。城建檔案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基礎資料及資訊資源,是依法進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從城鄉發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管理好本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建設工程資料,並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城建檔案資料。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機構和職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列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保證城建檔案機構、人員和經費的落實,使之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第七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組織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負責對縣(區)、鄉鎮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是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管理的機構,受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接收和保管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儲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

(二)參加市、縣(區)和鄉鎮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三)對接收管理的城建檔案資料,採取現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科學系統的管理,爲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務。

(四)廣泛徵集、收集各門類城建檔案資料,利用各種載體儲存等手段,加強作爲全國文明城市有關城建檔案資料的積累和收集,不斷豐富館藏。

(五)定期組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料員和施工員進行城建檔案方面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祕密,並應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和城建方面專業知識。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接收範圍

第十條 凡具有永久和長期儲存價值的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檔案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包括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與業務技術檔案、城鄉基礎資料以及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建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城鄉工業、民用建築工程,包括各類工業建築與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等建設工程檔案;

2.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道路、橋樑、廣場、停車場、照明、涵洞、排水、泵閘、污水處理等建設工程檔案;

3.城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包括給水、供氣、供電、公交場站、輕軌、電信、郵政等建設工程檔案;

4.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建設工程檔案;

5.城鄉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包括公園、遊樂園、城市綠地、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區、城市雕塑工程檔案;

6.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鄉公廁、垃圾站、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池等建設工程檔案;

7.城鄉環保、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環衛、公用設施、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鄉基礎資料,包括城鄉建設歷史沿革、地名、水文、自然、經濟狀況;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計劃、統計、技術規程規範方面的檔案、科學研究成果;城鄉建設發展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