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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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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失業人員檔案,維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因企業破產、關閉、合併、轉產等原因而失業的人員,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轉入失業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而未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管理包括檔案的接收、轉遞、保管、銷燬、利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章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由淄博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未經批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辦法。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駐淄中央、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區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所屬企業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其他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可由其本人自主選擇管理機構。

第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1、接收、整理、鑑定、保管、轉遞失業人員檔案;

2、出具失業人員身份認定、學歷學位、政審等相關證明;

3、經批准按規定爲有關部門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4、維護失業人員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5、補充、完善失業期間產生的有關檔案材料;

6、爲失業人員提供勞動政策諮詢、集體戶的落戶、社會保險的繳納、退休手續的辦理等服務。

第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持證上崗,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定期參加檔案業務知識培訓。

第三章 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與轉遞

第八條 失業人員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1、履歷材料;

2、自傳材料;

3、鑑定、考覈、考察材料;

4、學歷材料、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技能材料;

5、政審材料;

6、參加黨派、羣衆團體材料;

7、獎勵材料;

8、處分材料;

9、勞動合同、招生、招工、入伍、調動、聘用、任免、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等材料;

10、按規定應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應於次月將經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失業保險待遇資格後的密封檔案及有關材料,按照本企業的隸屬關係,送達有管轄權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檔案最早記載出生年月與身份證出生年月不一致的要特別註明。

第十條 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在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的,本人應將其密封檔案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送達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相應人才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送達的檔案材料須經系統整理、編目,完整齊全,符合檔案整理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檔案轉遞時,應由單位派專人送達,不得由失業人員本人自帶轉遞。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檔案時,應進行覈對登記,經審查無誤後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就業時,用人單位(指具備檔案管理資格的單位)憑失業人員招工登記表、勞動合同、檔案委託代理合同,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因升學、入伍等,需轉遞檔案的,須憑升學、入伍等有效證明提取。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爲其申辦退休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檔案移交。

第四章 失業人員檔案保管及銷燬

第十七條 對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應依據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分類,有序排列,統一編號,並依次登記案卷目錄,建立臺帳。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專用的檔案庫,配備鐵質檔案櫃,落實防火、防水、防黴、防塵、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用先進檔案保護技術,延長檔案儲存壽命。

第十九條 實施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應使用勞動“99”三版軟件,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

第二十條 經鑑定確需銷燬的檔案材料,應編制銷燬清冊,經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批准,報同級檔案部門備案,按規定程序予以銷燬。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死亡的,其檔案儲存5年後,按管理權限移交有關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代爲保管檔案,對其中曾有一定社會聲望的,其檔案應按規定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查閱失業人員檔案時,其單位工作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加蓋單位公章的介紹信,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檔案查閱室查閱。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若失業人員認爲自己的檔案最早記載出生年月與身份證出生年月不一致,可持本人身份證到檔案存放處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查詢。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檔案原則上不借出查閱。確需借出的,借用單位應事先提交報告,說明借出理由和歸還日期,經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批准同意後,可辦理借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查閱檔案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借出的檔案應及時歸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按規定移交失業人員檔案而導致檔案損壞或丟失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因失業人員擅自存放本人檔案或在檔案借出期間故意塗改、抽取、撤換、編造有關資料,造成檔案資料不真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檔案保管期間,因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儲存失業人員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祕密法》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按照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魯勞社[2001]57號檔案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免繳檔案代存費。領取失業金期滿後,按照淄博市物價局淄價字[1996]94號檔案規定收取檔案代存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