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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救生員的職業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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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下發了《全國游泳救生員管理辦法》和《全國救生員註冊管理辦法》,在全國範圍內對從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員實行等級證書制度,透過培訓考覈,可分別取得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初級、中級、進階、國家級游泳救生員證書,並對獲得各等級證書的游泳救生員每年進行年審,各等級游泳救生員證書有效期爲三年,滿三年後取得證書的游泳救生員需重新參加培訓考覈,合格後對證書予以重新註冊。
2008年,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標準》透過審定並頒佈施行,正式將游泳救生員列入體育行業特有職業,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各等級游泳救生員證書的人員,在原證書有效期內,應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009年,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游泳運動管理中心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相關工作的通知》(體職鑑字[2009]10號)和《關於實施中國救生協會游泳救生員註冊證書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號),明確廢止了1999年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下發的《全國游泳救生員管理辦法》和《全國救生員註冊管理辦法》,對游泳救生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規定:凡經考試合格並獲得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將同時獲得2009年中國救生協會統一更新的《中國救生協會游泳救生員註冊證書》。游泳救生員必須同時持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中國救生協會游泳救生員註冊證書》方可上崗。自2010年起,各級游泳救生員應在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持兩本證書到省級年審註冊單位進行年審註冊,年審註冊以考覈的方式進行,初級救生員進行技能考覈;高、中級救生員進行技能和理論考覈。與以往不同,考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游泳救生員還將獲得一個權益,就是在領取中國救生協會註冊證書後,將享有中國救生協會聯合北京中體保險經紀有關公司強制性地爲救生員辦理的5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爲自第一年獲得《中國救生協會游泳救生員註冊證書》之日起和每年年審註冊之日起的12個月。
2010年8月16日,省體育局對全省各市(地)體育局、各游泳健身經營場館和俱樂部印發了《關於對持有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游泳救生員證書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通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對持有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各等級救生員證書的人員,在原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職業技能鑑定前,可不參加培訓,直接參加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省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將於2010年8月11日-12月31日,分期分批對我省持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游泳救生員證書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換證工作。省體育局和省勞動監察部門今後在對游泳場館從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員職業資質進行依法檢查時,均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中國救生協會頒發的《中國救生協會游泳救生員註冊證書》爲從業人員職業資質和合法上崗的唯一依據。國際或國內各單項運動協會頒發的資質證書以及其它各類的行業資質證書、教練員證書、教師證書等均不能作爲其在營利性體育場所從事游泳救生工作的職業資格和從業依據。
游泳救生員是一個從事特殊工作崗位的特殊羣體,他們不僅是游泳健身愛好者的守護神,同時也承擔着自身生命安全的巨大風險。因此,規範我省游泳救生員職業資質,是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將游泳救生員的職業資質和生命安全納入到行業更加嚴格規範的管理範疇,是對提高游泳救生員的社會地位和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目前,我省游泳救生員的市場需求量很大,省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和全省各體育行業特有職業培訓基地將積極培養出更多的具有國家職業資質的游泳救生員,爲全省各游泳健身經營場所提供更多的專業體育人才,滿足體育健身市場需求。

游泳救生員的職業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