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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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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

第一條 爲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透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站、公示欄等形式向社會公衆發佈有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資訊。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資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資訊:

(一)食品經營主體的違法資訊,包括資質不合法和行爲違法等資訊。

(二)食品的內在質量、包裝標識(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商標廣告等違法資訊。

(三)食品質量抽查檢測資訊。包括合格食品資訊、不合格食品資訊等。

第四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實行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應當包括公示機關名稱、公示內容、公示時間等,其中食品質量監測資訊還應包括食品名稱、經銷單位名稱、標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或批號以及存在食品質量問題的主要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第六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程序爲:

(一)根據本制度第三條的範圍收集資訊。

(二)對收集的食品安全資訊進行覈實,確保公示的資訊真實、準確。

(三)被列爲公示內容的食品安全資訊,應當由負責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公示。

(四)對已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由負責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公示之日起3日內,逐級上報上級機關備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主要方式爲:

(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設定“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及時將上級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進行轉載公示,並隨時公示轄區內食品監管和食品質量等相關資訊。同時,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的設定及資訊公示工作。“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應當設定在醒目的位置。

(二)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轄區以外地區的,公示機關應當將公示的資訊向有關地區工商機關通報,接到通報的工商機關應當將該公示資訊予以轉公示。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資訊公示記錄簿》,儲存已公示的所有資訊,以方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