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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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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南京市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維護市容市貌,規範渣土運輸秩序,保障公衆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渣土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渣土運輸車輛從事渣土運輸以及其他運輸活動及空載等狀態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設和建(構)築物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渣土運輸遵循統籌規劃、源頭管控、聯合執法、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渣土運輸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渣土運輸處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與渣土運輸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和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渣土運輸活動的綜合監管。區、園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機構負責轄區內渣土運輸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渣土處置、渣土棄置場地設定覈准,對違法傾倒或者拋灑渣土污染路面的行爲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渣土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進行查處。

第七條 鼓勵渣土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和安全生產條件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八條 鼓勵渣土資源化綜合利用,支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用渣土綜合利用產品。

第九條 本市實行渣土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和善後處理;抵押金存繳不足時,應當及時補足。

第十條 本市建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渣土運輸違法行爲、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佈投訴舉報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城市治理委員會公衆委員對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渣土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制度。企業從事渣土運輸活動,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渣土處置覈准,覈准後方可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個人、掛靠車輛不予覈准渣土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佈覈准的渣土運輸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渣土處置覈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企業自有渣土運輸車輛不少於二十輛,具有固定的停放場地和相應的駕駛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監測措施,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營運證、車輛行駛證;

(二)安裝限速裝置、封閉裙邊,轉彎、倒車視頻影像系統或者雷達報警裝置運轉正常(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除外);

(三)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具備完整、良好的渣土分類運輸設備和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四)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反遊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安全和定位裝置的安裝,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經濟和資訊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渣土處置需求、道路通行條件、安全運輸規範、車輛技術規範,確定本市渣土運輸車輛的基本車型、核載質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不符合基本車型、核載質量要求的,不得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核載質量不得超過1.5噸。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車輛准入條件合格後,核發並統一安裝渣土運輸車輛專用銘牌。專用銘牌包括車輛號牌、所屬運輸企業名稱、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資訊。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專用銘牌。

未懸掛專用銘牌的車輛不得從事渣土運輸。

第十六條 本市對渣土運輸車輛實行限速行駛。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70公里/小時。

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車輛限速裝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裝限速裝置的渣土運輸車輛不予辦理渣土準運手續。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限速裝置。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車輛安全狀況、審覈駕駛人員資格和交通違法記錄後,核發安全證(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除外)。

第十八條 渣土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本市駕駛證件,並具備一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經歷。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本市小型貨車駕駛證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安全證:

(一)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二)本記分週期內有十二分記錄的;

(三)有酒駕、毒駕、肇事逃逸記錄的;

(四)近五年內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十九條 渣土運輸企業應當與駕駛人員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的,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在二十日內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城市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渣土運輸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渣土運輸企業簽訂渣土運輸行爲規範合同,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承諾:所屬渣土運輸車輛及其從業人員十二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退出本市渣土運輸市場: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車均達到一次或者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計分車均達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壞限速裝置或者衛星定位裝置達到三次的;

(三)違法僱用非法車輛或者駕駛人員運輸渣土達到三次的。

渣土運輸企業發生前款規定退出渣土運輸市場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收回渣土運輸專用銘牌和相關證件。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渣土運輸車輛駕駛人員退出機制。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身禁止在本市從事渣土運輸: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處罰的;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證的。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渣土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爲運輸企業延續許可、參與相關招投標活動以及對駕駛人員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良好的企業承接渣土運輸項目。

信用評價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需要處置渣土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渣土處置許可,並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設單位申請渣土處置許可,應當提交渣土處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工程工期、渣土運輸量、道路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對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能滿足運輸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應當修改方案。

渣土處置方案的審查標準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渣土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運輸期限、種類、數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運企業應當具備的資質和運力。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渣土運輸工程招投標制度。渣土運輸量超過二萬立方米的,應當以招投標方式確定運輸企業。中標價格不得低於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政府指導價。

建設單位不得將渣土交由未經覈准的渣土運輸企業或者超過其自有運力的渣土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將應當招標的項目以化整爲零等方式規避招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佈渣土運輸企業運力和中標情況,接受行業和公衆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和承發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爲施工現場渣土裝載處置管理單位,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並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相關措施。

施工單位不能明確的,建設單位爲施工現場渣土運輸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渣土運輸處置公示牌,標明運輸企業名稱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境保護部門等投訴電話;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保證淨車出場;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的,應當採取全覆蓋等措施控制揚塵。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以及居民裝飾裝修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的,應當採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淨車出場。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渣土裝載處置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車輛進出放行的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

(二)查驗車輛安全證、準運證和通行證,無證車輛不得進場裝載渣土;

(三)監督裝載單位規範作業,裝載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車輛沖洗保潔,不潔車輛不得出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配合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履行職責,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渣土運輸限時和禁區管理。7∶00-22∶00,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主城區以及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高淳區、溧水區城鎮中心區域道路,禁止渣土車輛運輸。揚子江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