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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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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建立一個管理、使用、充裝、檢查、運輸、儲存、附件、監督檢查管理程序。

2、範圍:

氣瓶使用、儲存部門。

3、責任者:

工程部、安全部、倉儲科、保衛科、使用部門。

4、程序:

4.1 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4.2 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4.2.1 禁止敲擊,碰撞。

4.2.2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4.2.5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瓶內低於50kPa時,不得繼續使用,並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

4.2.6 開閉氣閥時,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面,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啓或關閉。

4.2.7 開閉氨氣、苯有毒、有腐蝕性氣體瓶時,應按安全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3 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漆色、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餘壓的;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超過檢驗期限的;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

4.3.2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4.3.3 液化氣體的充裝係數,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氨的充裝係數爲0.53公斤/升,二氧化碳爲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4.3.5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盛裝氫氣、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4.4 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4.4.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保曬。

4.4.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

4.4.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5 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 旋緊螺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

4.5.2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並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

4.6 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4.6.1 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

4.6.2 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

4.7 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使用、運輸、儲存、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

4.7.3 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

4.7.4 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及時報安全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2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氣密性試驗的試驗裝置、試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採用浸水法或塗液法對無縫氣瓶、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溶解乙炔氣瓶的氣密性試驗。

2 術語

2.1 浸水法

指充有規定壓力壓縮氣體的受試氣瓶浸入水槽中檢驗氣瓶氣密性的方法。

浸水法適用於氣瓶整體或任何部位的氣密性檢驗。

2.2 塗液法

指充有規定壓力壓縮氣體的受試氣瓶的某些部位上塗以試驗液檢驗氣瓶氣密性的方法。

塗液法適用於檢驗氣瓶瓶閥螺紋連接處、瓶閥閥杆處、易熔塞或氣瓶局部部位的氣密性的方法。

3 對試驗裝置的要求

3.1 充氣裝置

3.1.1 氣體壓縮機工作壓力應大於氣瓶氣密性試驗充裝壓力的1.1倍,並能進行調節。

3.1.2 試驗用的介質可用空氣、氮氣或其他與氣瓶盛裝氣體性質不相牴觸的、對人體無害的、無腐蝕和非可燃性氣體。對盛裝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必須用不含油脂的氣體。

3.1.3 氣瓶氣密性試驗壓力應不低於氣瓶標準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密性試驗壓力。

3.1.4 從氣體壓縮機到受試氣瓶之間應裝置貯氣罐。貯氣罐上必須裝置安全閥和油水吹除閥,並定時吹除油水。

3.1.5 壓縮機和貯氣罐均應裝壓力錶,錶盤直徑不應小於100mm,壓力錶精度應不低於1.5級,壓力錶量程應選擇在試驗壓力的1.5-2.5倍之間,壓力錶應每三個月檢定一次。

3.2 試驗水槽

3.2.1 試驗水槽用於浸水法氣密性試驗。

3.2.2 試驗水槽的深度應能使氣瓶任何部位離水面最小深度大於5cm。

3.2.3 試驗水槽內壁應呈白色。

3.2.4 試驗水槽應保持清潔透明。

3.3 試驗液

3.3.1 試驗液用於塗液法氣密性試驗。

3.3.2 試驗液不得對氣瓶產生有害的作用,用於盛裝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用無油脂的試驗液。

3.3.3 試驗液應選擇表面張力較小的液體,推薦採用肥皂水、洗滌精等。

3.4 對充氣室的安全要求

3.4.1 上述充氣系統的耐壓強度應爲氣密性試驗的1.5倍,其充氣管道上應設定安全閥和泄放裝置。

3.4.2 充氣壓縮機應採用無油壓縮機。

3.4.3 試驗壓力大於10MPa充氣室應符合安全防爆設計規範。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條件

4.1.1 氣瓶氣密性試驗的環境溫度應不低於5℃。

4.1.2 氣密性試驗的`氣瓶必須水壓試驗合格(溶解乙炔氣瓶以及氣瓶試驗過程中不允許進水的氣瓶除外),且氣瓶瓶壁不得有油污或其他雜質。

4.1.3 根據不同氣瓶的試驗要求,按規定的充氣速度將待試氣瓶充到氣瓶氣密性試驗壓力。對於溶解乙炔氣瓶充氣速度應控制在0.3MPa/min以下。

4.2 浸水法試驗

4.2.1 將充到氣密性試驗壓力的受試氣瓶,放於水槽中,使氣瓶任何部位離水面最小深度大於5cm。

4.2.2 緩慢地轉動氣瓶,觀察瓶壁各部有無氣泡出現。發現有固定不動的氣泡,應將其抹去,觀察是否繼續出現氣泡。如發現繼續出現氣泡或連續冒出的氣泡,則認爲該瓶試驗不合格。氣瓶浸水時間不小於1min。

4.3 塗液法試驗

4.3.1 在充氣到試驗壓力的氣瓶上的待查部位塗上試驗液,觀察有無氣泡連續逸出,帶液保壓時間不小於1min。

4.3.2 試驗結束後,在瓶體泄漏處作好明顯標記,然後稍開啓瓶閥,緩慢放氣後,將氣瓶表面擦乾。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和解釋。

本標準由寧波化工機械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陳仁欽。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3

1、使用乙炔氣瓶時禁止敲擊、碰撞。

2、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試驗室應通風良好。

3、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應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大於10m。

4、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鉤吊裝搬運。

5、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並不得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6、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斜,嚴禁臥放使用。乙炔氣瓶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瓶口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7、乙炔氣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c,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c/時x瓶。

8、嚴禁銅、銀,汞等金屬製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器具含銅量應低於70%。

9、檢查乙快氣設備,氣管是否漏氣時,必須用肥皂水塗於可疑或接頭處試漏,嚴禁用火試漏。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表中規定的剩餘壓力。

氣瓶庫房安全管理制度4

甲方:

乙方:

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工業氣瓶安全使用、運輸和存儲,確保人身、設備安全,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租用氣瓶安全協議如下:

一、保證措施:

1.乙方必須提供其安全資質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安全資質證明等;

2.乙方必須提供準確的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材料安全數據表(MSDS),對於進口化學品必須用中文說明;

3.乙方所提供的工業氣體,必須有準確的中文產品說明書(或安全標籤),並張貼在外包裝上或放置在易於查找的位置,該說明書(或安全標籤)包括化學品名稱、分子式、組分含量和名稱(混合物)、合格證(產品等級)、生產日期、危險標識、危險說明、禁忌物等;

4.包裝:

(1)氣瓶必須在檢驗有效期範圍之內。

(2)對瓶裝介質主要危險性及次要危險特性的確定由乙方根據(GB16163-1996)及各種氣體相關標準確定,確定後應在氣瓶上粘貼氣瓶警示標籤,標籤必須符合《氣瓶警示標籤》(GB16804-1997)的規定。

(3)對充裝氣體的氣瓶(工作壓力不大於30Mpa、公稱容積不大於1000L、移動式可重複使用的氣瓶)必須其充裝氣體與氣瓶顏色相對應。氣瓶顏色、氣瓶的字樣和色環應符合《氣瓶顏色標誌》(GB7144-1999)規定。

(4)對氣瓶瓶體上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250號附錄17-1)規定。

5.運輸安全

(1)乙方負責工業氣瓶的運輸安全,直至乙方運至指定位置,並協助妥善入庫;

(2)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工業氣瓶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3)乙方對工業氣瓶的運輸,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應具有相應的運輸資質,且在手動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

(5)對於相互起劇烈化學反應的工業氣體,不允許同時運輸,必須分開運輸;

6.特種氣體的驗收入庫要按照《特種氣體運輸、存儲管理規程》《特種氣體安全檢驗標準》執行。

二、責任範圍

1.甲方負責對乙方所提供的各類工業氣瓶進行入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退還給乙方,乙方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2.甲方因工業氣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或乙方提供的產品型號錯誤,退回給乙方的,乙方必須在 7天之內取走,在此期間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負責;

3.如果因工業氣瓶非人爲原因損壞或缺少警示標識、說明,而發生的氣體泄露、燃燒、中毒、爆炸等事故,並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及其它損失),甲方將終止同乙方的一切業務往來,後果嚴重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整改,甲方可視情節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1000—5000元。

4.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5.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甲、乙雙方供貨合同確認起,供求關係結束之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xx 月xx 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