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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規: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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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一批旨在規範社會經濟、生活的新法新規將正式實施。

8月新規: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細節

 規範機構資質認定方便消費者獲取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涉及食品、農機、電子等與社會經濟和生活相關的諸多領域,大到家用電器效能評測,小到衣服玩具質量檢驗,都可能需要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如何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範了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加強了對其監督管理。《辦法》亮點頗多,主要有:

統一市場準入制度。《辦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將實行一次受理、一次評審、一次許可決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準入制度。《辦法》還延長許可有效週期,優化許可評審程序,減輕機構負擔。

放寬外資檢驗檢測機構設立限制。《辦法》明確,凡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辦法》取消了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年限規定(原來規定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歷),給予其國民待遇。

實行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舉措。《辦法》要求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行分類監管制度,完善建立資質認定資訊公開制度。

《辦法》還明確了監督舉報等內容。

 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將面臨鉅額處罰

近年來,在醫藥、汽車售後市場、農業機械等領域,一些企業利用自身知識產權限制別人與其競爭,如惡意不授權、試圖透過索賠索取不合理費用等現象頻發。這不僅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還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更易引發壟斷問題。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否則將面臨鉅額處罰。

《規定》是對反壟斷法第55條(即“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適用本法”)的首次細化,全文共19條,主要規定了6個方面的內容。

明確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爲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禁止利用行使知識產權方式達成壟斷協議。規定了安全港規則,明確了適用安全港規則的要件,便於經營者對自身行使知識產權行爲合法性進行預判。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明確了涉及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和推定規則。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但不能因爲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而直接被推定爲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對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爲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上述行爲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等作了細化規定。

細化專利聯營、標準中的專利權行使行爲可能構成壟斷行爲的情形。其中,對利用專利聯營實施壟斷協議予以禁止,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作出了列舉性規定;對標準制定和實施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構成的壟斷行爲作出了規定。

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行爲。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框架,明確了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步驟。

明確法律責任和具體罰則。對於企業打着保護知識產權旗號實則限制或排除競爭對手、甚至壟斷市場的.行爲,企業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最高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明確煤炭資源稅徵管標準

規範執法促進環保

自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徵改革以來,稅收徵管執行平穩,徵納秩序良好,各項工作基本落實到位,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釋、細化或明確的實際問題。爲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行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佈《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明確了以下內容。

明確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管理辦法》第9條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及視同銷售不能合理確定計稅價格的情形,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明確運費扣減範圍等問題。《管理辦法》對運輸費用的扣減憑據,明確爲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的其他憑據。並且,應稅煤炭的計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明確折算率的確定原則和計算公式。《管理辦法》規定了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規定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佈、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以減少財稅部門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予以明確。

8月起實施的其他部分新規: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公佈新車票式樣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