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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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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透過,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修訂。下面是小編爲大家蒐集的最新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最新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8號)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2月1日修訂透過,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公佈,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章 行政執法行爲

第四章 行政執法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下級人民的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協助和監督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的工作部門依法指導或者領導下級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在本級人民的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文明執法、高效便民,提高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爲,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行政執法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非行政執法機關的組織未經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的政府登記或者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由省人民的政府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確認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者組織執法。委託執法,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受委託的組織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受委託的機關和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爲,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行委託;委託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爲負責監督、指導,並承擔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證件已作統一規定的,該機關應當將執法證件樣本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備案;法律、法規、規章對執法證件未作統一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持有省人民的政府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定期組織培訓,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執法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的政府對屬於自己任命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以適當方式進行法律知識考試或者考覈。

第三章 行政執法行爲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應當有下列依據: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五)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人民的政府及省會市人民的政府的規章。

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前款所列依據,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爲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遵守和執行所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省人民的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具體程序,並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行爲,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予以公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本機關的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併爲公衆查閱執法資訊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說明、解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 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後,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對執法行爲提出異議或者申辯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刁難或者加重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與行政相對人或者執法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本級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及其財政、物價部門以及省人民的政府的規定爲依據,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 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批准;對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本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人民的政府規定的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財政部門不得違規返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行政執法活動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