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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計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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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過得太快,讓人猝不及防,前方等待着我們的是新的機遇和挑戰,寫一份計劃,爲接下來的工作做準備吧!那麼我們該怎麼去寫計劃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計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計劃管理制度

企業計劃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確保集團產業化、規模化的健康發展,在深度策劃、高度溝通的基礎上,科學的編制計劃,遵循公正、嚴謹、客觀的督察原則,強化計劃的執行力、督察能力;動態掌握總部各部門、各子公司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以及開發項目進度、質量、成本的執行情況、各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實現情況等,確保集團發展戰略、目標任務的實現;提高集團整體的執行效率,提升集團公司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集團計劃分爲年度經營計劃、項目總控計劃、月度重點工作計劃、集團重點專項計劃四大類,計劃體系結構由特級、一級、二級、三級計劃組成;計劃管理工作應遵循戰略導向、嚴謹公正、操作合理性、均衡性、強制性、動態管理、事後控制七大管理原則,以推進集團計劃管理更科學、更均衡、更高效地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XX集團總部各部門、各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各單位)。

第四條 計劃管理部門爲集團戰略管理中心、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及各子公司計劃歸口管理部門;計劃督察職能由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及各子公司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行使。

第二章 計劃的分級

第五條 集團公司計劃實行分級管理,將計劃分爲特級、一級、二級及三級。

(一)特級計劃:集團總體戰略體系、中長期戰略規劃。

(二)一級計劃:集團年度經營計劃、項目總控計劃、重點專題計劃等重要計劃。

(三)二級計劃:集團月度重點工作計劃(含重點專題計劃執行方案等)、集團各單位根據年度經營計劃分解的專項計劃、項目滾動計劃、重要的專項計劃;開發項目質量、進度、成本;各子公司成本費用控制;銷售項目銷售進度、回款計劃;重大財務計劃等。

(四)三級計劃:集團各單位對一級、二級計劃進行分解的具體執行計劃,以及內部控制的工作計劃等。

第三章 計劃的編制

第六條 特級、一級、二級計劃編制要求

(一)根據計劃工作的具體要求,計劃編制前必須做好深入細緻的準備工作,正確理解集團中長期戰略與近階段目標,明確工作開展的進度和完成的目標,針對各項經營目標要透過嚴謹縝密的調研、測算,應具有科學性、挑戰性的;加強溝通,確保計劃編制前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應明確計劃編制的'口徑,統一計劃執行中可能涉及的術語、概念。

(二)計劃編制要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文字表述準確簡潔、數據真實;列出確保完成任務目標的具體實施策略、措施及運作程序,明晰可考覈的計劃目標標準等;落實完成任務的責任人、協助人,職責分明;確定前後工序的唯一對應關係,標出開展進度,完成限期以及因需設立激勵性的獎罰標準、類別、階段及審批權限等要素。

(三)計劃專屬稱謂的規範使用要求,“總控計劃”稱謂專屬開發項目整體計劃,“滾動計劃”稱謂專屬開發項目階段性工作計劃,“集團重點專題計劃”稱謂專屬集團部署工作計劃,其它計劃不得使用專屬稱謂。

(四)計劃的審批及下發執行,特級計劃由集團戰略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一級、二級計劃由責任單位或牽頭單位統籌編制、根據相關制度、要求報相關領導審批後下發相關責任單位(來自: 小龍文 檔網:企業計劃管理制度)執行,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報至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備案,納入計劃督察管理。

第七條 三級計劃屬於集團各單位內控計劃由各責任單位自行編制、督察,經各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執行,集團監察審計中心根據工作需要抽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集團各單位每月編制月度重點工作計劃時,應梳理特級、一級、二級計劃進度,合理安排到月度重點工作計劃中,以確保各項計劃的按時完成。在每月30日前將批准後的次月月度重點工作計劃和經濟指標表(各子公司)報集團監察審計中心。

第四章 計劃的執行及調整

第九條 集團監察審計中心負責結合年度經營目標及相關備案計劃對各單位月度重點工作計劃進行審覈。

第十條 若在當月有新增一、二級工作計劃,由編制單位與責任

單位及時溝通並下發計劃至責任單位執行,並納入計劃督察管理。

第十一條 若當計劃在編制、調整中出現計劃上下游單位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由計劃編制或需調整的單位向集團監察審計中心提出協調申請,集團監察審計中心接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

第十二條 計劃調整及報批的原則:

納入計劃管理的特級、一級、二級計劃,在執行期內原則上不作調整,以確保計劃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整體性,因不可抗力或戰略變化等特殊原因需調整、修訂的,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涉及戰略目標、年度經營計劃(或年度經營目標)調整的責任單位,需提交調整申請書與調整方案至戰略管理中心審覈;戰略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提交集團專題會議討論;報集團董事局備案後實施。

(二)涉及項目總控計劃的調整,需由調整計劃的責任單位向該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計劃調整申請書或調整方案;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對計劃調整申請書或調整方案進行審覈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討論、審議,報公司總裁籤批後執行;其中涉及項目關鍵控制點(如:亮相節點、開盤節點、交房節點等)需報集團董事局備案後實施。

(三)月度重點工作計劃中屬特級、一級、二級計劃調整的,由執行責任單位提交計劃調整申請,凡影響下一環節或配合工作的計劃調整,必須與此項工作下游(配合)單位溝通,下游(配合)單位並簽署溝通意見,報原計劃批准人審批後執行;屬集團各單位月度計劃的調整報原計劃批准人審批後執行。

(四)因上游工作或關聯工作調整,導致本單位相關工作調整的,

執行部門(或責任部門)根據相關資料調整計劃,並將調整說明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送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備案。

(五)計劃調整申請須在原計劃完成時間前完成調整申請的報批並報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備案;已報批的調整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報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備案。集團監察審計中心將根據報批後的調整申請,進行月度督察;否則將仍然按原計劃進行督察。

(六)提交計劃調整申請書與調整方案不及時造成不利影響,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集團各單位每月根據計劃工作內容編制《XX集團 年 月重點工作計劃與完成情況表》(詳見附件1),對未完成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罰(處理)意見,各子公司每月對經營數據的完成情況填制《 年 月月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簡要分析表》及《 管理集團 年 月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表》(具體填寫要求詳見附件2);在次月8日前將紙質文字、電子文檔報至集團監察審計中心。

第十四條 開發公司根據項目開發計劃,按月編制《在建項目月度督察簡報》,經公司總裁審批後,於次月8日前將紙質文字、電子文檔報集團監察審計中心。

第五章 計劃的督察及考覈

第十五條 集團監察審計中心負責對集團總部各部門計劃工作及特級、一級、二級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對子公司的計劃管理工作進行督導,對子公司計劃部門履職情況的督察職能,相關責任單位應主動配合月度督察工作,提供工作完成的相關資料和記錄;各子公司計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計劃管理工作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企業計劃管理制度2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爲提高本公司經營績效暨配合財務部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單位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並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便達成資金運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範圍

本辦法所稱資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而言。爲定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則歸屬於資金調度的行列。

第三條作業期間

(一)資料提供部門,除應於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於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以利彙編。

(二)會計部應於每月28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按月配合修訂。並於次月15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一式三份,呈總經理核閱後,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內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五條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爲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六條退稅收入

(一)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

(二)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但因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退現。

第七條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於上項收入皆屬之。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入、下腳收入等。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第八條資本支出

(一)土地: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的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稅等:會計部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四)機構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依據工程合同及進度,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依據外購L/C開立計劃,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第九條材料支出

資材部依請購、採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

第十條薪資

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經常費用

(一)外協工繳:外協經辦部門應參照外協廠商別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二)製造費用:會計部依據生產計劃,參考製造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三)推銷費用:營業部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佔營業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四)管理費用:會計部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五)財務費用:會計部依據財務部資金調度情況,覈算利息支付編列。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於“其他支出”,包括償還長期(分期)借款、股息、紅利等的支付。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異常說明

各單位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瞭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其因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10%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列“資金差異報告表”列明差異原因,於每月10前送會計部彙編。

第十四條資金調度

(一)各單位經營資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負責籌劃,並由財務部協助籌措調度。

(二)資材部應按月根據國內外購料借款數額編列“購料借款月報表”於當月24日送財務部彙總呈核總經理。

(三)財務部應於次月5日前按月將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餘額等資料編列“銀行短期借款明細表”呈總經理核閱,作爲經營決策的參考。

第十五條本準則經總經理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