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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保安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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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物業保安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目的

建立健全物業保安服務規章制度,預防、維護樣板範示區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及公共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轄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管轄的區域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三條 保安隊長崗位職責

(一)熟悉各崗位防範情況,瞭解各崗位治安動態,對隊內的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何處設崗,加崗提出建議,對隊裏每一個保安員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狀況要做到心中有數。

(二)上崗前集合本班隊伍,檢查着裝。儀容、佩帶值勤標誌、檢查保安員裝備完好程度,按崗位要求上崗值勤。

(三)負責對各崗位保安員交接班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四)工作時負責各崗位之間的協調工作,工作中,以身作則,起好帶頭作用,負責檢查崗位上崗情況,崗位發生事件隊員處理不了的問題,由隊長妥當處理。

(五)對違反《保安員條例》工作不負責任且無組織、無紀律的保安員,按情節輕重給與批評教育,同時上報總經辦並做好記錄。

(六)熟悉本隊情況,瞭解隊員的思想,搞好隊員上崗前的業務指導。

(七)對部門領導的工作指令要絕對服從和支援,提倡給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培養良好的作風,不定時召開工作會,總結經驗教訓,佈置下一步工作。

(八)寫好值班記錄,對重大治安狀況要及時報告,負責檢查落實工地、樣板示範區、臨建辦公區域的防火安全。

(九)隊長對本隊內工作負責。

第四條 保安員崗位職責

(一)保護服務單位的財產安全,維護服務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護服務區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四)把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保安組織。

(五)做好服務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安全防範工作。

(六)嚴格遵守轄區內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未公開的事,要嚴格保密,不得在其他人員及客戶面前談論內部情況。

(七)與客戶交往只限於服務性禮節,不能過於親近,未經組織許可不得同任何客戶有其他來往。

(八)不準以工作之變的任何方式,向客戶索要錢物、小費或提供違法之便。

(九)不準私自接受客人贈送的物品,如謝絕不了應及時報告,一切贈品一律上繳。

(十)不準參與客戶(業主)或其他任何違法亂紀得行爲。

(十一)保安員拾到任何物品、錢財都應上交公司。

(十二)保安員上班必須着整潔的工作服,佩帶值勤標誌,不準留長髮、鬍鬚、指甲。

(十三)有事必須先請假,不準用電話請假,他人代假,不得無故拖延、拒絕或終止工作。

(十四)保安員的工作期間,非自身受到侵害時不得使用警具,更不能超限度使用。

(十五)尊敬領導、團結同事、禮貌的對待每位業主,樹立良好的保安員形象,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不準先動手打人。

(十六)上班時不準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上崗,各崗位配發用品須妥善保管,損壞按價賠償。

(十七)對任何記錄及投訴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實事求是上報。任何人不得隱瞞、塗改、撕毀假造,更不能利用職務之便報復他人。

(十八)上班期間,喝水和上洗手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換班吃飯不得超過六十分鐘,每班次十二小時。

(十九)熟悉業務,記牢有關電話號碼、聯絡信號,處理事故程序,發生火警、盜警或其他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聽從指揮,各崗位要密切配合,參加搶救或緝拿等工作。

(二十)要認真學習有關知識,增加法制觀念,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的制止違法犯罪行爲。

(二十一)協助調解住戶之間的糾紛。

(二十二)講文明禮貌,教育住戶遵守住宅區的各種規定,共同搞好住宅區治安管理,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保安員職責。

第五條 巡邏崗位職責

(一)當值班巡邏員要認真對所轄區域、樓層進行仔細巡查,發現可疑人或事,要禮貌查詢或做好監控,但不能無故進入業主(用戶)房內。

(二)檢查治安、防火、防盜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三)檢查消防設備、設施是否完好,機房門、電井門等是否有損壞和關閉,如無關閉,應將其關閉。

(四)檢查走廊、消防樓梯等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公用通道燈光是否有熄滅現象。

(五)檢查電器開關、水籠頭、門窗是否關好,若無,請隨手關好。

(六)制止業主(用戶)在走廊燃燒香紙,隨時檢視裝修隊、施工隊是否違章裝修或違章施工。

(七)負責巡邏區域的車輛安全,綠化帶是否踐踏,以及公共設施是否被人損壞等。

(八)巡查人員每天都對巡查內容進行登記,屬於損壞或不能處理的問題,及時報告隊長,隊長在每天或工作例會時交與管理處處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條 門衛制度

(一)保安人員在必要時,查詢進入小區的陌生人,並向業主解釋,以加強小區內治安管理,若有失敬及不便,敬請諒解。

(二)本小區按規定嚴格禁止閒雜人員進入小區,嚴禁小攤小販進入小區叫買叫賣。嚴禁廢品收購人員及可疑人員進入小區,實行24小時保安巡邏和電子監控,外來人員進入小區實行登記制度,親友來訪須經住戶同意方可進入小區。

(三)爲保護小區住戶家庭財產安全,住戶從小區搬出物品時,須請業主到物業辦公室辦理放行手續並領取物品出入證,非小區住戶人員攜帶貴重物品進出需要出示票據和登記,對未辦理物品放出手續或未登記者,值勤人員有權利拒絕放行。

(四)嚴格落實對外來人員、車輛進行查詢,非住戶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執行公務警車、清潔和特許的車輛外)其它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小區。

(五)裝修人員和臨時人員必須辦理出入證,由住戶作保證,拉運裝修材料的車輛白天必須由業主引領進入,夜間不的進入,大件物品必須有出門證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