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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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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是什麼?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歡迎閱讀。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中的基本法律原則

1、“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爲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爲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體現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處罰法(註釋本)》對該條的解釋,所謂“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爲,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法律行爲的特徵。所謂“同一理由”,則是指同一法律依據。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應該把握兩個要點:一是,同一違法行爲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不應再根據同一法律依據再受處罰;二是,不同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給予同一違法行爲行政處罰。如我局日常執法中常遇到的侵佔小區內綠地行爲,既可以按照《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進行查處,也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能以一個法規作爲處罰依據,而不能依據兩個法規對該同一個違法行爲給予兩次行政處罰。

2、“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爲。從法理上講,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爲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爲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爲。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爲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爲去引導。另外,法還具有預測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爲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佈的法,並不爲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透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誠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是多數法律通行的規則,但現實生活中,卻還存在着相反的做法。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護的弱勢羣體正爲其未知的義務而承擔着不明的責任。南京某電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該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間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在當時特殊的非典時期,作出很大貢獻。然而藥監部門2005年5月卻對該期間生產的HYO3型臭氧消毒殺菌機以不符合註冊產品標準爲由給予行政處罰。可事實上,該產品執行的標準是公司於2001年9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所取得的企業標準,而且法律允許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處罰所適用的規定註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是在2002年5月出臺生效,換句話說,藥監局以該公司當時並不存在的註冊產品標準不符合要求爲由進行處罰,用2002年的新法約束2001年的行爲。顯然,該處罰是錯誤的引用法律,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3、法定期間最後一日的特殊規定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行爲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實施的相應行爲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間,行爲主體則喪失了進行某種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某種行爲的權利,即使進行了該行爲,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執法活動中,涉及到當事人履行權利或義務期間的情況很多,如事先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時間、聽證告知書中的要求聽證的時間、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進行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當事人上述法定期間最後一日是週末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時常存在,而《行政處罰法》對該種情況下應以哪一天爲最後一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期間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 的規定,對期間最後一日時法定節假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最後一日是週末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期間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只對最後一日是週日作出了規定。由於《民法通則》施行時間爲1987年1月1日,當時每週只休息一日,即週日,因此只對週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隨着我國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週已經開始休息兩天,因此,最後一日是週六時也應當適合上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後一日是週六時,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應當以下一個週一爲最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