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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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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雲南省《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職工的基本職責

2.1 全體職工必須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 工作時間

2.2.1 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週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爲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爲早退。

2.3 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 爲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 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 請假手續及批准權限

3.1 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爲曠工。

3.2 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 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覈准。

3.5 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爲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爲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 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 事假

4.1.1 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 病假

4.2.1 具體規定

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爲事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爲事假。

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併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審覈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併連續計算。

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併計算。

4.2.2 病假的工資待遇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 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 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 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 婚、喪假

4.3.1 具體規定

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爲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准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 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 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纔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併連續計算爲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