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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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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xx]2號)、《關於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廳字[20xx]6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xx]18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執法執勤用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用於審判、執行調查取證、送達等執法辦案業務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分爲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兩類。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能用於審判、執行、調解、調查取證、送達業務的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需要長期固定裝載特殊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審判業務的車輛,包括:囚車、執行死刑用車、直行車、巡迴審判車等。

第四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遵循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當地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法院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章編制管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機構包括以下兩類:

(一)審判、執行等一線業務部門;

(二)各級法警部門。

第七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編制依據下列因素覈定:

(一)機構設定及執法執勤人員編制;

(二)當地的交通、地理、氣候等客觀條件;

(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

(四)案件數等其他影響編制覈定的因素。

第八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按照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

專業技術用車分別覈定編制。

(一)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覈定應堅持傾斜一線、服務審判、統籌考慮、嚴格控制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編制按照《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規定的1輛/5人的配備標準覈定。中級人民法院編制參照基層人民法院配備標準覈定,進階以上人民法院編制按照低於基層人民法院配備標準覈定。

(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覈定應當堅持保障工作需要、實事求是和厲行節約的原則,統籌考慮執法執勤任務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氣候、地方財力等因素。

第九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覈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覈定。

(二)各地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省級進階人民法院根據中央和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有關編制管理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省級財政部門覈定。

第十條不承擔執法執勤職能的單位或內設機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第十一條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複配備。

第三章配備更新標準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執行以下標準: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它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它小型客車。確需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的,應當控制在排氣量2.54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用於重大案件審判、執行和因地理環境或工作性特殊,確需超過上述配備標準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專項報財政部審批。地方人民法院應當專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保證車輛使用性能的基礎上,嚴格控制車輛的排量和價格。各級人民法院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進行審覈,從嚴控制,並專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上述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不包括車輛購置稅、專業技術設備、改裝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享受中央或地方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爲計價標準。

第十三條執法執勤用車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執法執勤用車可以更新,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未達到上述使用年限,但已無法滿足執法執勤工作需要、確需更新的執法執勤用車,需專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執法執勤用車更新應當由人民法院使用部門按年度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法院車輛管理部門依照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和有關更新標準審覈同意後,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配備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配備更新標準、實際配備數量和編制內實有人員等情況,編制年度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對各級人民法院編制的年度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計劃,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規定予以審批,並統籌安排購置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配備更新執法執勤用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沿用現行標誌圖案。相關車輛需要噴塗標誌圖案的,由各進階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統一辦理,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除執行任務的特殊需要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據各類執法執勤用車的特點實行一車一檔,並建立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接受有關方面和社會監督。

(三)實行執法執勤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並認真執行用車費用的核算和獎懲制度。

(四)人民法院警車的使用,參照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確因警力有限,由法警以外人員駕駛的,駕駛員應隨身攜帶駕駛證,法院工作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配備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

(二)接受企業捐贈車輛。

(三)公車私用,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四)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五)爲執法執勤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六)非執法執勤任務和人員使用執法執勤車。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執法執勤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並按照編制內執法執勤用車實有數量覈定其執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年度決算中反映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報經同級財務裝備部門彙總後,保送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上級人民法院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的車輛申請、採購、配備、使用、管理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最高人民法院將不定期對各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編制配備的執法執勤用車,同級財政不予安排執行經費,並暫停對其執法執勤用車更新預算審批。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應當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並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的考覈內容,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超編制、超標準、攤派款項配車以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收繳,可以調劑使用的,應當調劑使用;不能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繳同級國庫。違反規定換車、借車的,應當立即換回、退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專門法院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xx]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廳字[20xx]6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xx]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本辦法所稱執法執勤用車,是指各級黨政機關用於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執法執勤用車分爲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兩類。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執法執勤公務的普通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需要長期固定裝載特殊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法執勤的車輛。

第四條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遵循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執法執勤用車實行按照系統分級管理。

財政部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分系統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配備條件和編制

第六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法職)

(二)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機人)

(三)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經外)

第七條執法執勤用車編制主要根據下列因素覈定:

(一)機構設定及執法執勤人員編制;(機人)

(二)執法執勤職能特點及工作量;(職量)

(三)執法執勤地區的交通地理氣候等客觀條件;(交地氣)

(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經財)

(五)其他影響編制覈定的因素。

第八條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分別按照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兩部分覈定。

第九條中央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商各中央主管部門覈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覈定。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覈定後,財政部門根據執法執勤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將車輛逐步配備到位。

第十條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需要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按一個單位覈定編制。不承擔執法執勤職能的單位內設機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第十一條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複配備。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統一納入本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十二條因機構變更、工作職責或人員編制調整等原因,需要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調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複覈。複覈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各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章配備標準

第十四條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執行以下標準:

(一)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地理環境需要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的,應當控制在排氣量2.5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車不得超過45萬元。

上述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發票價格),不包括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享受中央或地方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爲計價標準。

(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配備標準由各中央主管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商財政部確定。

第十六條配備執法執勤用車超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的,中央黨政機關應當專項報財政部批准,地方黨政機關應當專項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一般執法執勤用車使用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更新年限由各中央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四章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根據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編制和現狀,編制年度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九條對各黨政機關編制的年度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更新計劃,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規定予以審覈,統籌安排購置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配備更新執法執勤用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執法執勤用車一般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誌圖案。統一標誌圖案由各黨政機關的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設計,報財政部、公安部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噴塗統一標誌圖案,但應當單獨登記,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除執行特殊任務的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據各類執法執勤用車的特點建立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接受有關方面和社會監督。

(三)實行執法執勤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並認真執行用車費用的核算和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

(二)接受企業捐贈車輛。

(三)公車私用,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四)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爲領導幹部規定用車。

(五)爲執法執勤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執法執勤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並按照編制內執法執勤用車數量覈定其執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五條建立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黨政機關應當在年度決算中反映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彙總本地區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財政部負責彙總中央黨政機關和全國的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本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黨政機關違反規定配備的執法執勤用車,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車輛執行經費,並暫停其執法執勤用車更新的預算審批。

第二十八條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黨政機關超編制、超標準、攤派款項配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收繳,可以調劑使用的,應當調劑使用;不能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違反規定換車、借車的,應當立即換回、退回。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依法行使執法執勤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3

爲促進執法執勤車輛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提高服務質量,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執法執勤車輛原則上實行專人駕駛(含基層監管所、執法大隊),嚴禁駕駛員將車輛交非駕駛員或擅借他人駕駛,無特殊情況駕駛員不得換車駕駛。

2.執法執勤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基層所、執法大隊、小車班負責做好自有車輛的使用、日常保潔,保養,車輛年檢等工作,全局車輛保險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3.基層所、執法大隊、小車班應建立健全執法執勤車輛資訊檔案(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險等相關資料),填寫車輛維修保養記錄。

4.因公出車發生事故,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由保險公司和單位負責賠償。私自出車造成事故,其責任由駕駛員全權承擔,並負責全部賠償,單位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5.違規違章駕駛和亂停亂放車輛造成的行政處罰和罰款,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上級重要公務接待除外)。

二、車輛使用

1.局機關執法執勤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小車班具體落實。基層監管所執法執勤車輛由所長負責安排並保證其執行安全。

2.局機關執法執勤車輛實行定點存放,除執法執勤用車外一律停在指定位置;各所執法執勤車輛由各所確定固定停放地點,存放安全由各所負責。

3.各股室用車實行“派遣制”,除迎接上級檢查、專項檢查及重大活動保障外,城區原則上一律不安排公車;凡需用車的股室隊須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

三、車輛維修及油料管理

1.維修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維修項目,並填寫維修審批表,經小車班班長覈定後,報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審覈,由主要領導審籤後,在定點修理廠維修。修理廠定點由小車班提出建議,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後確認。未經批准,不得在非定點修理廠維修。車輛修復後要經小車班班長驗收。維修費由小車班班長、修理廠共同簽字確認,按財務管理規定審批報銷。

2.局機關購買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小車班向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註明預算,經辦公室批准後,由辦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員和司機一併辦理;局機關車輛用油實行卡管制度,由辦公室保管總卡,各駕駛員保管分卡,辦公室將油料從總卡按需分配至各駕駛員使用的分卡,各駕駛員要將加油的憑證交由小車班班長管理。各基層監管所自行負責車輛用油和購買車輛配件等消耗品。

3.原則上不允許駕駛員在外單獨購買油料,如特殊情況因公在外確需加油,應先向辦公室報告後加油,其加油票據應由隨車人員簽名證實方可報銷;超過派車行駛路線範圍的車輛在外加油,需說明情況,並附隨車人員證明後方可報銷。

四、駕駛員的管理

1.駕駛員要強化服務意識,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爲全局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服務。

2.駕駛員要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清潔和保養工作,保持良好的車況,並及時進行車輛年審,不得延誤。駕駛員所駕駛車輛調整,由小車班負責報局辦公室審定後,監督交接並辦好相應交接手續。

3.小車班班長要負責制定和落實駕駛員安全行車、維護保養車輛等具體工作制度,並經常組織各項專業技能及交通法規學習,駕駛員應按時參加,有事應請假,不得無故缺席。

4.駕駛員要合理安排作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體能狀態,必須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嚴格請假制度,不得隨意遲到、早退。上班時要堅守工作崗位,隨叫隨到,因事外出,要向辦公室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無故不得脫崗、誤崗。

5.駕駛員辦完公事,嚴禁將車輛隨意停放、過夜,應在指定地點停放整齊。嚴禁私自用車或將車輛交給外人使用,因此造成車輛被盜、損壞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車輛使用人承擔,並追究其責任。

6.駕駛員應努力學習掌握勞動技能,熟悉業務知識,做到一專多能,在搞好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完成局辦公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報告制度和責任

1.小車班班長應每月檢查一次車輛運轉、使用情況,隨時瞭解車輛狀況,保證車輛執行安全。

2.出車時,發生車輛故障(當時能處置的除外)和交通事故,在做好妥善處置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3.加強對車輛證件的管理,車證隨人,專人保管,防止丟失。如有丟失,車輛駕駛員承擔辦證費用。

六、本制度所說“車輛”僅限於我局所屬執法執勤車輛。

七、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達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