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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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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監督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根據有關管理規定,結合監督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監督執法人員執法辦案過程的便攜式執法取證設備,包括便攜式現場執法記錄儀、移動執法終端、手持式攝像機和車載記錄設備等。執法記錄是指監督執法人員在現場監督執法活動中,對其現場監督執法全過程進行的錄音錄像所儲存的證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現場監督執法包括日常衛生監督、專項衛生監督、許可現場審覈、投訴舉報案件及其他執法活動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合議、送達執法文書、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除去在調查詢問室進行的)涉及管理相對人蔘加的行政執法過程。

第四條 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應當遵循現場監督執法必錄原則,與現場監督執法辦案同步進行,貫穿於現場監督執法辦案全過程。

第五條 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應當遵循錄存分離原則,語音、視頻應同步攝錄,專人管理,規範歸檔,確保音、視頻記錄的客觀真實、合法有效。

第六條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資訊,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記 錄

第七條 現場監督執法過程應進行全程記錄,自到達監督執法現場時開始,至現場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記錄的內容應當清晰、連續、完整。

第八條 在開展現場監督執法記錄之前,使用人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工作正常,電池電量和內存存儲空間充足,攝錄圖像和聲音清晰,時間資訊設定準確。

第九條 使用便攜式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的,應當將設備牢固佩戴於左胸部、左肩部等利於攝錄、聲像效果好的位置。必要時,也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十條 現場監督執法記錄過程中,應當注意防止設備受到碰撞、擠壓、水浸,或者被當事人及其他人員搶奪、遮掩、損毀,儘可能做到記錄的圖像清晰穩定、話音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執法現場的原貌。

第十一條 監督執法人員到達被監督單位,應當在該單位門口或顯著標志前開啓執法記錄儀,錄製監督執法人員在現場情況,並同步錄音:“今天是×年×月×日,執法人員×××、×××…到××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被監督單位進行執法記錄時,首先要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亮證情況進行音像記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正在進行執法記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對於現場執法記錄表示異議時,應當進行溝通解釋,爭取對方的理解和配合,但不得停止攝錄。聲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應當視情及時採取排除故障、更換存儲介質和電池、調用備用設備等措施。

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製或斷續錄製,不得任意選擇取捨或者事後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如有影響現場執法記錄的客觀原因(如因執法時間長,需中斷錄製,執法人員就餐等),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客觀原因消失後重新開始記錄時再次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報本部門領導審批後,連同已有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一併交專門人員保管。

第十四條 現場執法記錄過程中,應當注意保持着裝嚴整、態度端正、用語規範、執法文明。

第十五條 進行現場執法記錄時,應當注意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整體環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管理相對人、當事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四)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爲證據和可以說明糾紛事實的證據;

(五)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檢查過程及與現場人員的談話情況;

(六)執法人員現場開具的法律文書和採取的強制措施;

(七)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及其音視頻資料的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作爲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升級等工作。

第十七條 對執法記錄儀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贈送、挪用、故意損毀。

執法記錄儀的維護升級工作,由指定科室或者具有技術能力的廠家統一負責。

第十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應當設專人對執法記錄儀進行保管。使用人應當在上班前或者開展現場執法活動前領取執法記錄儀並進行性能檢查,在下班後或者執法活動結束後交還。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設備管理員。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傳輸到電腦或管理系統中,按照被監督單位名稱、執法人員姓名、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交由科室專人進行嚴格管理,並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條 對一般執法現場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儲存時間不少於6個月。作爲行政處罰案件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儲存期限應當與案卷儲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儲存資料的情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儲存時間,但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刻錄光盤、使用手持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儲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突發性、羣體性的事(案)件的處置;

(四)現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長期儲存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或者擅自對外提供原始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

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密。

第二十三條 本機構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填寫《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非本機構人員(單位)需要調取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填寫《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由檔案管理員提供複製資訊,並記錄在案。

作爲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填寫《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由經辦人提供並複製留存。

本機構向當事人、新聞媒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提供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的,應當經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填寫《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記錄在案。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以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納入年終執法質量考評:

(一)現場執法記錄的完整性和記錄質量情況;

(二)執法態度、執法用語、執法行爲的文明規範情況;

(三)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科室及案件主辦人的責任:

(一)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影響重大案件辦理或導致行政訴訟敗訴、行政複議撤銷的;

(二)爲掩蓋違法行爲而不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視聽資料進行剪輯、刪改、損毀的;

(三)對視聽資料管理不善導致證據丟失、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的;

(四)私自或者違規調取、複製、使用、披露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影響案件辦理、事件處置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五)因未嚴格執行本使用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調查、複議、應訴等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故意損毀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

(七)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城管局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城管局政執法辦案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第三條、日常行政處罰、許可現場審覈、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合議、送達執法文書、採取強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對人蔘加的行政執法過程,均應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監督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四條、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並定期進行保養維護。

第五條、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城管局政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六條、城管局政執法人員到達被監督單位,應當在該單位門口或顯著標志前開啓執法記錄儀,錄製執法人員在現場情況,並同步錄音:“今天是×年×月×日,執法人員×××、×××…到××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擬定的檢查內容有1…2…3…”。

第七條、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執法事項開始時,要首先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亮證情況進行記錄。聲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八條、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城管局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九條、縣住建局音像記錄管理人員負責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條、城管局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傳輸到執法記錄儀資訊採集工作站,按照被監督單位名稱、行政執法人員資訊、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並在每項執法活動結束後的2日內將全過程記錄的.聲像資料交至縣住建局音像管理人員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作爲城管局政處罰案件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儲存期限應當與案卷儲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刻錄光盤、使用手持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儲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四)其他需要長期儲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三條、作爲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由音像管理人員統一提供並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局督查室對行政執法人員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並建立檢查臺賬,定期通報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覈。

第十五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因工作需要調取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並簽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由音像管理人員提供查閱或提供複製資訊,並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執法過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過程的;

(二)執法不規範或不文明引發網絡、媒體負面炒作或引發羣衆信訪、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資訊的;

(四)對執法記錄資訊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規定儲存、保管致使執法記錄資訊損毀、丟失的;

(六)其他違反設備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執法人員正確合理使用執法記錄儀,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範意識,維護當事人及城管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有效減少涉法信訪、投訴,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監督,結合我局城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時,語音、錄像應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範歸檔,確保視聽資料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條、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資訊,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規範

第四條、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並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五條、城管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執法巡查、值班備勤的隊員必須領取執法記錄儀,認真核對覈驗各項功能,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二)執法巡查前,統一將執法記錄儀攝像頭佩戴在上衣左側肩袢,開啓執法記錄儀電源,隨時準備按規定啓動攝錄功能。

(三)城管執法隊員在重點點位盯守,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時,必須啓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

(四)城管執法隊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爲進行勸阻、糾正時,必須啓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並保證連續錄製,不得間斷。

(五)城管執法隊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爲時,執法隊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要開啓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

(六)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取證,並明確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證過程要保持連續性。

(七)執法時因執法記錄儀電量耗盡、存儲空間耗盡或機器故障等無法進行記錄時,應立即上報,及時排除故障。視情停止執法活動,或用其他音像設備進行執法記錄。

第六條、使用執法記錄儀執法時,執法隊員應先告知當事人“您好”,本次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過程中隊員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範用語。

第三章、管理

第七條、各使用中隊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維護,各中隊隊長爲本中隊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按規定做好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損壞。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記錄儀妥善保管和維護,嚴禁違反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使用中隊應及時聯繫局辦公室安排維修。

第九條、執法記錄儀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隨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丟失、損壞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對故意損壞執法記錄儀的,除原價賠償外,還要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各中隊隊長對本單位現場執法記錄儀實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