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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管理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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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

計劃管理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在分管副廠長領導下,堅持以搞活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爲中心,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組織制訂企業中、長期規劃。

(二)根據國家計劃、市場需要和企業內部條件,按照儘可能滿足用戶需要和注重經濟效益的原則,組織編制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

(三)負責對廠長任期目標的管理。組織制訂工廠方針目標,並負責層層展開、控制和評價。

(四)負責主編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並按時下達組織落實。

(五)根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組織有關歸口科室制定各項經濟技術計劃指標,綜合平衡後下達,統一管理。

(六)在分管副廠長領導下,組織召開全廠經營活動分析會。

(七)負責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全廠的統計工作,統一管理全廠的統計報表、原始紀錄,按上級規定編報統計報表。

(八)檢查和考覈各項技術經濟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參與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組織措施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

(九)負責工廠對外橫向經濟聯合的統一管理工作。

(十)完成厂部臨時佈置的各項任務。

□ 職權

(一)有權監督、檢查各部門對考產經營綜合計劃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執行完成情況。

(二)有權要求各單位按時提供編制計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三)根據廠長方針目標展開的要求,有權對各單位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診斷和評價,以保證廠長任期目標的實現。

(四)對各單位提供的計劃方案有審覈、調整、綜合平衡權。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工廠年度計劃有權提出修改、調整的建議。

(五)有權要求各單位及時編制各種統計報表,建立健全原始記錄,有權監督"統計法"的貫徹執行。

(六)有權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會議,參加工廠內部有關經營業務的會議。

(七)有權代表工廠進行橫向聯營事務洽談。

(八)有權要求各單位提供有關計劃,對外報送的各種專業計劃必須透過計劃科審覈。

□ 職責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科學性、預見性及下達的及時性負責。

(二)對未按廠長任期目標要求及時編制工廠年度方針目標並進行巨型、檢查、診斷和落實負責。

(三)對報送的各種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對簽署的有關計劃、檔案出現差錯負責。

(五)對所編制下達的計劃,因綜合平衡不周,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全廠生產任務和完成負責。

(六)對橫向聯營協議事前調查分析不夠,參謀不當、條文考慮不周,造成失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