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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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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切實加強和規範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資訊並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條例

一、 重大事項包括:

(一)對外事項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採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採購行爲。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後,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有報告,要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事後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彙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後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定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