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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28項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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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爲以下種類:槓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下面是關於私募基金28項重要制度,歡迎閱讀!

私募基金28項重要制度

  私募基金28項重要制度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銷售制度,但嚴格限定銷售主體

可從事基金募集/銷售的主體只有兩類:1、辦理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銷機構,嚴格限定爲“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禁止委託非代銷機構或人員進行銷售。

二、建立並加強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1、透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強管理人責任,委託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責任

管理人責任不限於:

1、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資訊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設定管理人等募集機構對合格投資者的合理注意義務

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爲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五、加強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六、加強合格投資者的監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爲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爲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爲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七、建立投資者資料保管制度,保管時間不少於10年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儲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八、建立募集專用帳戶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帳戶與私募基金財產帳戶或託管帳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帳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帳戶或託管帳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但須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九、建立銀行及券商等監督機構對資金安全保障的連帶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十、加強對管理人宣傳與產品宣傳的管理,界定管理人可公開宣傳的內容,禁止對基金產品的公開推介

募集機構僅可以透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資訊。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十一、建立募集機構對合格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調查制度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十二、明確調查問卷的內容及在線調查的程序

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一)投資者基本資訊;(二)財務狀況;(三)投資知識;(四)投資經驗;(五)風險偏好。

對投資者上述資訊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爲前提。

募集機構透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定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十三、加強推介材料規範性監管,明確必備內容

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資訊及概況描述;

(三)私募基金託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型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資訊;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檔案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十四、禁止“收益預測”“業績預測”“誤導性表述”等9類推介行爲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爲: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爲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十五、禁止“講座”“微信朋友圈”“戶外廣告”等9類推介載體

募集機構不得透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衆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衆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連結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爲。

十六、建立合格投資者證明制度,要求合格投資者提供金融資產證明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檔案,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十七、建立投資冷靜期制度,不少於1天,冷靜期後方可簽署合同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十八、建立投資者回訪確認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

十九、要求建立環境內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二十、要求建立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二十一、要求公司治理結構健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二十二、要求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十三、要求建立風險評估體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二十四、要求建立授權控制制度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和資訊披露等主要環節的始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十五、要求健全投資業務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十六、要求建立託管制度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控制,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十七、強化資訊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披露控制,維護資訊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向投資者、監管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十八、要求設定風控負責人,加大風控負責人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定負責合規風控的進階管理人員。

負責合規風控的進階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