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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總結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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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

縣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總結範本

按照省、州有關檔案要求,我局高度重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據本地實際,結合全縣中小學編制及崗位情況,突出重點,採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實,全縣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深化和推進.現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中小學教師崗位及人員基本情況

截至目前,羅甸縣現有中小學教師編制數3964個,崗位數3909個,其中:縣城範圍編制數1656個,設崗數1570個;鄉鎮編制數2308,聘崗數2339個.我縣共有中小學聘任教師2891人,其中:縣城範圍1028人,鄉鎮教師1863人;全縣聘任進階教師230人,中級教師1752人,初級教師909人.

二、全面完成崗位設定與聘任工作

1、我縣中小學教師崗位管理按照省州相關檔案,縣城範圍嚴格按照崗位管理要求設定管理,鄉鎮學校實行即評即聘管理,不再設定崗位結構比例.目前,縣城範圍各中小學全面完成崗位設定工作,共位置崗位1570個.

2、全面完成中小學教師聘任及補聘工作.我縣事業單位第二聘期聘任工作全面完成,並實行崗位聘任動態管理,教育系統共聘任中小學教師3909人,其中:縣城聘任1028人,鄉鎮聘任1863人.所有聘任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任合同並兌現相關待遇.

二、同步跟進職稱申報、改革工作

根據省州相關檔案要求,我們及時宣傳職稱新政策,職稱改革工作全面啓動,積極組織申報評審工作.目前我縣本年度職稱申報全部完成,共有透過初審報州評審進階、中級職稱申報人員197人;初級職稱申報人員263人.

三、校長崗位聘任和教職工聘任工作

1、全面推行校長聘任制,校長聘任制改革是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龍頭,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中小學校長隊伍的必經途徑.目前,我縣中小學校長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覈、解聘辭聘已基本形成制度,已初步實現由單位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堅持實行校長負責制,積極推行校長任期制,完善了中小學校長考覈辦法.

2、教師聘任工作是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我縣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科學考覈、合同管理的原則,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准入制度、新進教師公開招聘制度,在教師聘任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完善聘任形式、激勵教師不斷進取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目前,全縣中小學教職工全面實行了人員聘任制度,在覈定的人員結構比例內科學合理設定教職工崗位,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了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以及相應待遇.在聘用過程中,堅持做到方案公開、崗位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師考覈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師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考覈和聘期考覈,考覈結果作爲收入分配、獎懲和聘任的重要依據,得到教師的普遍認可.

四、公開招聘新教師情況

2015年,我縣各中小學新招教師122名,先後經過徵求意見、制定方案、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錄取、公示等衆多環節,組織嚴密、程序嚴格,圓滿完成了招教任務.招聘由縣政府牽頭領導,縣人事、教育部門具體實施,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並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了聘用合同書.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建議針對學校中佔編但不能上崗的人員,出臺相關提前離崗政策.目前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太過嚴格,人員安排非常緊張,如學校出現職工病產假、繼續教育等特殊情況教學工作無法開展,沒有緩衝餘地.一方面,農村學校中有相當一部分爲民師轉正的教師,年齡偏大,知識陳舊,難以適應新課改的要求.縣直學校也存在部分年齡偏大、身體較弱的人員,不能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另一方面,受過國家正規培訓的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壓力大,不能上崗,造成人才的浪費.如能出臺提前離崗政策,能夠讓不適應崗位要求的人員騰出編制,使學校得以及時補充年輕、學歷層次高的.人員,既能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學需要,提高教育質量,合理使用人才,提高教師隊伍素質,保持社會穩定.

2、各鄉鎮中小學超編問題嚴重.2015年編辦進行了全縣中小學編制覈准後,大部分中小學編制縮小,致使部分鄉鎮中小學自然超編,新晉職稱人員不能聘任到相應崗位,無法兌現工資待遇,大大打擊了教師積極性,矛盾凸顯.建議政府出臺相關檔案政策,編辦、人事、教育部門及時調整編制與人員矛盾.

3、建議成立專門的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主要爲教育系統內待崗人員培訓、提高、交流、轉崗提供服務,以市場的形式對教育人才進行合理配置,同時,還爲用人單位和各類教育人才提供職業介紹、資訊諮詢、人才登記推薦、指導就業,並配合教師崗位聘任制改革的實施,實現教育系統內部人才的餘缺調劑.另外,中心還是教育系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站,辦理教育系統所屬單位的人事代理業務,以此實現教師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