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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公司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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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型公司請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型公司請假制度

小型公司請假制度1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爲規範公司考勤度,請假統一由公司行政運營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部門負責人和廠長審批後,在行政運營部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告知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告知部門負責人,並繼續正常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爲宜,並取消實際假期天數、

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並填寫請假單,經審批後方可離開。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車間人員及項目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部門負責人,並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後,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2、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副總經理,並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後,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四、公司內部管理人員請假,均需在行政運營部備案,請假人必須在請假單下備註聯繫電話,以及緊急聯繫人和電話,以方便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五、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覈准而不到職者,除去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七、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八、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僞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並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本規則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後生效執行。

小型公司請假制度2

一、目的

第1條 爲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爲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爲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爲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爲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爲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爲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覈,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覈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爲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透過辦公室來辦理。

小型公司請假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爲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進階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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