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塑料製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學問君 人氣:2.88W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塑料製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塑料製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塑料製品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xx〕7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xx〕49號),加強廢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護人民羣衆身體健康,保障環境安全,促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塑料加工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要求。

本規定所稱廢塑料加工利用,是指將國內回收的廢塑料(包括工業邊角料、廢棄塑料瓶、包裝物及其他塑料製品、農膜等)及經批准從國外進口的各類廢塑料等進行分類、清洗、拉絲、造粒的活動;以及將廢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製品或成品的活動。

第三條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範》,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於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於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製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塗)、鹽滷分揀等加工活動。

第四條廢塑料加工利用單位應當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餘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餘垃圾、濾網。

第五條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以及環境保護部關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

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

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託給其他企業代爲清洗。

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餘廢塑料應當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禁止將上述殘餘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對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第六條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發現屬於國家禁止進口類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塑料,應當立即向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第七條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應當建立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產生的殘餘垃圾和濾網集中回收處理機制。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對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實行集中園區化管理,集中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

鼓勵有條件的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申請開展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申請開展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

第八條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覈查並公佈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對覈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塑料製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塑料製品及原材料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接觸食品的各種塑料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包裝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樹脂和助劑。

第三條各加工、銷售及使用上述塑料製品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合成樹脂及加工塑料製品應符合各自的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經營和使用。

第五條酚醛樹脂不得用於製做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助劑應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要求。

第七條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製品必須在明顯處印上“食品用”字樣。

第八條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單位,必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方可進行生產。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的化學品的污染,生產廠不得同時生產有毒化學物品。

第九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常及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