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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事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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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人事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人事管理制度範本

人事管理制度1

教師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師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學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師資強、師風純、教風正的教師隊伍。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爲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縣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4、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5、根據縣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爲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覈、晉升的重要依據。

6、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覈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7、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8、根據縣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助)教。學校根據縣檔案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助)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助)教工作;各教師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助)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助)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9、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10、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爲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鬥。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辦公室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彙總公佈。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1—2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年級組長批准;一天以內由教務主任批准(後勤人員由總務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全部獎金;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地區津貼;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除執行上述第三條規定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標準如下:

工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90%,滿十年的照發。六個月以上病假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病假期工資,標準如下:工齡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70%;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衆。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爲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羣衆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爲主,物質爲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爲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爲集體,對不良行爲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爲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爲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制度2

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覈、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爲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爲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爲錄用,試用期爲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複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複印件一份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爲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爲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爲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爲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爲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爲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覈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爲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覈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覈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覈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爲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爲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爲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覈准,在未覈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爲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爲。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覈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覈定表》。

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覈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覈准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覈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進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覈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覈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爲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爲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覈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覈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覈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覈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爲,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覈。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爲、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爲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爲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爲。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爲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爲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爲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 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 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 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爲出勤。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 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分爲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 考覈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覈。考覈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爲年度考覈、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考覈,每年一月上旬爲年度考覈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覈成績及勤惰情況評覈。考覈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 考覈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覈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考覈,其它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覈,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覈,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覈。

第七節 調遷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 免職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 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爲,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 前條 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 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 辭職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覈准;其爲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覈准;其爲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覈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 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覈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覈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覈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 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註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爲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 保險

第四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 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 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爲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