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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與代理成本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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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東與經理、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利益衝突的特點,提出了代理成本的資本結構解決方案:擴大債務融資比重,控制配股融資比重,建立我國債券市場體系,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與代理成本問題分析

一、我國上市公司中的委託代理關係分析

根據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委託 ——代理關係一般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的委託代理關係情況也可以在股東與企業經理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框架之內進行分析。但是,由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特殊性,以及企業借貸市場的特點,使得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委託——代理關係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和特點。

1.股東與經理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肩負的一個重要使命就是要爲國企解困,同時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化改造的過程中爲了保持其國有的性質而出現了大量的國有股份和法人股份,並且從長期絕對控股的願望出發對這兩部分股份都作不流通處理。這樣形成了我國特殊意義的證券市場。據資料,截至1999年10月2日,我國已有1003家上市公司,發行總股本數爲2816億股,其有股約1902億股,比例爲67·56%。並且在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112家公司中,國有股比例超過70%的佔了半數以上。

可以看出,深滬兩市中有近三分之一 (32·43%)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所佔比重超過50%(處於絕對控股地位)。而在這樣一種股權流通機制下,相對集中的大股東與相對分散的小股東之間的利益並不完全相同。我們知道,股票的投資收益來源於兩個部分:一部分爲紅利收益;另一部分爲資本利得,即買賣股票所獲得的價格差。國家大股東的股份不能在二級市場上正常上市流通,因此,他不可能透過正常的交易獲得資本利得收入,這樣他的收入來源就只有紅利收入這一項了。而資本利得和紅利支出二者之間有着很大程度的替換關係,即紅利支出會降低股票價格,減少資本利得;而不支付紅利或少支付紅利,這時由於股票的“含金量”提高,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也會提高,從而使其投資者獲得資本利得的好處。按照這一原理,作爲具有決策權的國家股股東可以透過紅利分配政策來實現其合理的收入,我們所觀察到的情況應該是上市公司紅利分配中的大比例現金紅利的發放。但是,現實中的情況卻並非如此。

爲了說明問題,我們將分配形式區分爲 “現金紅利”、“送股”(含轉增)、“包含配股”(包括單純配股、配股 送股、配股 送股 紅利)、“送股 紅利”(指既分配現金紅利,同時又送股)及 “不分配”等五種不同的情形,並且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公司爲對象,其在1993-1999年期間各年上市公司採用以上各種不同分配方案的整體分佈狀況。

結果如表1資料所示:

表1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歷年採用不同分配方案的公司數量分佈

1999 105 22.98 33 7.22 47 10.28 19 4.16 253 55.36

資料來源:1·據1993一1998“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統計年鑑”而得

2·1辨年的資料據中國匯智科貿有限公司出版的“1997-1999年報大全”計算而得

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到,歷年來採用 “不分配”方案的公司所佔比重都較大,特別是在1993年和1999年都超過半數。“不分配”作爲上市公司紅利政策的一個特殊方案,如果說對於流通股的股東而言他可以有機會從股價的變動上獲得資本利得收益的話,那麼對於不能流通的國有股而言這可能意味着其投資一年的結果得到的是零收益。特別是我們注意到採用 “包含配股”方案的公司比重每年都維持了較高的水平,並且其中有不少上市公司採用了單純配股的分配方案。而由於“虛擬”的國有股股東沒有能力拿出資金用來行使其配股的權利,於是國有股的配股這幾年大多做了轉配股處理。由於公司股本規模擴大而國有股的股權不能同比增長,最終所導致的結果就是國有股東權力的相對減弱,其應得的利益受到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