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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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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爲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二、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三、安監科會同人事管理部門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採購。

四、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監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五、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監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六、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到安監科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覈實簽字,再到安監科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七、安監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八、從業人員調離原崗位或離職,公司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監室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只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發。

九、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十、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一經發現覈實,由安監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僞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