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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評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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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評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評規章制度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10—2020)》、《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進一步促進我縣創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長,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和環境,參照《重慶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選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是由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全縣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的最高榮譽獎。

第三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每年度評選表彰一次,每屆表彰人數不超過5人,提名人選均不超過10人;每屆提名獎獲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分別授予縣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和獎金。同時,對獲獎者在三年內小學升重點初中、初中升高中時可享受加分待遇。

第六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對象爲全縣中小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第七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參評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有遠大理想;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新精神;身心健康,學習成績優異。

(二)獲得以下獎項之一:

1.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等國家9部委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三等獎及以上;

2.教育部、中國科協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三等獎及以上;

3.在Intel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歐盟青少年科學競賽、國際青少年科學家論壇、邁向未來——國際青少年科學大會、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等國際科學競賽中獲獎;

4.在國家部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的青少年科技競賽中獲一、二等獎;

5.重慶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或重慶市主辦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競賽中獲一、二等獎;

6.在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獲一等獎。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設立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和園丁獎。

培育獎表彰對象爲全縣中小學校(包括職業學校),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每屆獲獎學校不超過3個,分別授予縣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和獎金。

園丁獎表彰對象爲全縣中小學校(包括職業學校)科技輔導教師,每年評選表彰一次,每屆獲獎教師不超過5名,分別授予縣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九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和園丁獎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培育獎獲得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重視科技教育工作,重視學生全面發展;將青少年學生科學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作爲本單位的重要工作內容,納入單位整體工作之中。

2.近3年內有學生獲得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

3.在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中有創新、有特色、有亮點,成效顯著。

(二)園丁獎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將青少年學生科學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作爲本職工作的重要內容。

2.在青少年學生科技創新輔導活動中成效顯著。

3.所輔導的學生當年度獲得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

第十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統籌協調評選表彰活動。

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財政、教育、科技工作的副縣長擔任。獎勵委員會成員由縣政府辦、縣科協、縣教委、縣財政局、縣科委、團縣委、縣環保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科協,由縣科協主席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評選活動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審委員會在獎勵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評選和推薦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推薦,由各單位組織進行,自下而上,條塊結合。

第十三條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推薦程序和條件的推薦人選確定爲候選人。評審委員會從候選人中推選提名人選,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在縣級主要媒體公示。

第十四條提名公示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對提名人選進行評審,按評委投票得票數的高低順序,提出獲獎建議人選。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建議人選進行審定,確定本年度的獲獎者名單。

第十五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和園丁獎的評選推薦,由學校所在地科協會同教育、科技、團委等部門組織推薦;縣直屬中小學、職業學校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推薦。

第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和園丁獎的評選,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初步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推薦和社會公示後,由獎勵委員會審定,確定獲獎名單。

第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獎勵經費和評選工作經費,每年由縣財政專項預算。

第十八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工作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獲獎者如有嚴重違紀違法或觸犯刑律的行爲,由獎勵委員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稱號,收回證書、獎金,並在縣內主要媒體通報。

對在評選過程中發現候選人有弄虛作假行爲、違紀違法行爲的或正在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調查的,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報獎勵委員會同意,可立即終止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條《自治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工作細則》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報獎勵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