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學問君 人氣:2.57W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爲作好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安全管理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確保設備設施安全執行,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的生產設備、壓力容器、消防設施及其它機械設備。

三、定義

1.生產設備:指生產工藝使用到的所有設備。

2.壓力容器:指空壓機、儲氣灌。

3.消防設施:指滅火器、消防栓等。

4.其他設備:指以上三種設備施之外的所有設備。

四、原則

1.所有設備設施必須嚴格安以下要求進行維修保養。

2.所有設備設施必須維修保養方可使用。

3.所有設備設施在維修保養過程中,必須停機掛牌。

4.所有設備維修保養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格安以下要求進行,凡違反要求將進行相應懲罰。

五、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及職責

1.生產設備

1)設備維修保養點由部門主管與機修共同確定,並列入設備維修護養表內。

2)由各部門機修工對生產設備進行故障維修,記錄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不能維修的設備及時報行政部,進行外發處理。

3)在使用過程中,每天由操作人員在使用前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作好記錄。

4)機修員不能修理好的設備,外發或聘請外面師傅進行維修處理。

2.壓力容器

1)空壓機與儲氣灌在推薦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超過年限必須報市場監督局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2)壓力錶與安全閥的定期檢測由安全主任負責,壓力錶每半年一次,安全閥每年一次,確保設備在安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

3)由電工負責日常維護保養,保養項目見設備維護保養表格。

4)每天開關前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與維護,使用完後對設備的相關部位進行保養,並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作好記錄。

5)如設備發生故障,應報相關資質單位維修處理。

3.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滅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燈等)

1)每天上班前,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具有一定安全技能人員,對本部門所有消防設施進行班前檢查,不作記錄,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報告安全主任。

2)消防設施每月的定期檢查由各部門負責,並作好相關記錄,發現在不合格,及時更新維護;

六、設備設施維修及職責

1.生產設備

部門使用人員在使用、維護保養過程中,當發生異常時,立即停立關電源,並及時通知本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通知電工進行檢查維修,當電工檢查後無法維修後,由行政部外發進行維修。如果外發維修無法維修或成本過高,將考慮是否報廢處理。

2.壓力容器

1)壓力容器當發出故障時,必須由外面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處理。

2)壓力錶安閥當發生故障損壞時,必須重新購買新表閥,同時,必須經過市場監督管量局檢測過後方可安裝使用。

3.消防設施

1)新購置的4kg乾粉滅火器必須在5年以內進行一次檢測,充裝過後的滅火器,必須兩年進行一次檢測。滅火器使用超過10年或瓶身鏽透及其它損壞必須強制報廢,

2)消防設施日常與每月的定期檢查過程中,發現損壞情況,由安全主任統一更換部件或外發維修,如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必須進報廢處理。

七、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主任編制與解釋,安全小組組長負責審批。

八.附件

《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2

爲加強企業內部機械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設備設施的安全執行及相關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建立機械設備設施臺賬和檔案

(1)、建立設備、設施臺賬

(2)、設備部建立機械設備設施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3)、機械設備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4)、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5)、機械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6)、機械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7)、機械設備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2、機械設備作業人員管理

(1)、企業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設備結構、性能教育和培訓,使作業人員掌握維護、保養等知識。

(2)、操作人員對自己的使用的設備班前進行點檢、潤滑。

(3)、重要設備由車間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班前點檢和潤滑並做好記錄。

(4)、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格遵守相關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發現機械設備存在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並上報設備部或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修。

3、機械設備設施管理

(1)、售後部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2)、售後部和車間安全員每天對操作人員點檢情況進行檢查。

(3)、進行機械設備檢修時,對相關機械設備進行斷電,確認其運轉徹底停止,方可進行檢修作業,並懸掛“禁止合閘”等安全警示標誌,設專人進行監護。

(4)、機械設備設施檢修結束後,檢修人員全部撤離相關機械設備,方可取牌合閘,進行試運轉。

(5)、機械設備傳動部位設定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危險部位應設定擋(蓋)板、護欄及安全警示標誌,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因素較大的機械設備作業場所,如需進入,經售後部或安全管理人員批准,確保安全後方可進入。

(7)、對危險性較大的機械設備或專用的機械設備,專人操作,不具備作業條件的人員嚴禁動用。

4、設備設施購置

(1)企業購置新設備設施由設備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其先進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評審後報總經理批准。

(2)新設備設施試執行後,由售後部組織相關人員驗收合格方可投產使用。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3

爲了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的三率(即機械設備的利用率、完好率、機械效率),確保設備安全,滿足施工生產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自有設備、租賃設備和各分承包單位自帶的設備。

2、機械設備: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機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和施工機具。

二、一般規定

1、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執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使用。

4、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5、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

7、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髮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8、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9、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0、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1、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公司領導對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審批公司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租賃的《合格分供方名錄》、主持公司設備安全檢查。

2、公司機械設備管理部門:審批設備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設備租賃供方和設備購買供方,組織設備合同條款會籤,組織設備的進場,監督檢查出租方對設備維護保養和履約情況,組織對設備安全檢查,對各類設備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

3、項目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是分管設備的領導,對本項目設備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行公司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對分包單位自帶設備進行監督管理,主持本項目設備安全檢查。

4、項目機管員:貫徹實施公司設備管理規定,制定設備需用計劃,保養維修計劃,主持本項目的設備驗收和記錄,報告設備的執行情況,組織本項目設備安全檢查。

5、操作人員:熟悉機械設備的性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的日常保養,持證上崗。

四、機械設備的使用、保養和修理

1、機械設備的使用

(1)機械設備按照施工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儘可能降低對其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分類建立機械設備臺帳,並負責存留相關記錄。

(2)機械設備均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3)項目部要做好機械設備的標識工作,按要求懸掛機械設備標識牌。

2、機械設備的保養

(1)一級保養:由操作人員實施,主要對機械設備在操作前、作業後進行“十字作業”保養(清潔、潤滑、堅固、調整、防腐),並對一些外部易損部件進行拆洗檢查,調整。

(2)二級保養:由維修人員完成,二級保養除一級保養內容外,主要是對機械設備內部各系統進行清潔、潤滑和調整,並對可能有問題的部位予以解體進行檢查、清洗的調整。

(3)三級保養:指對設備主體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更換達到磨損限度的零部件。同時對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損情況進行測量和鑑定。三級保養由專業維修人員完成。

(4)設備的各級保養由各設備產權單位負責。

2、機械設備的修理

(1)小修:是一種維護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當,保養失誤及使用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壞,維護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小修應結合保養進行。

(2)中修:是在兩次大修之間和新機械設備大修之前有計劃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於消除總成間損壞出現不平衡的狀態,以及可能延長大修間隔期。

(3)大修:是對設備的總狀態達到極限磨損的程度進行技術鑑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使性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以延長使用壽命。

(4)機械設備的各類維修,均由設備產權單位負責實施,且由專業修理人員完成。

(5)項目部要做好《運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機械設備保養維修月度計劃,將《機械設備使用報表》按每月26日報公司。公司監督檢查以上修理執行情況。

五、大型設備的管理要求

(一)物料提升機(龍門架)

1、物料提升機在安裝前,必須編制安裝(拆除)方案,其內容包括:

(1)安裝準備(即材料和組織準備)。

(2)安裝過程(即基礎處理、地面組裝、吊裝、纜風繩(或附牆)、捲揚機穩固、地錨、驗收試驗和其他。

(3)安全使用措施。

(4)拆除工作。

2、物料提升機的驗收必須對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標準執行。

3、使用前的檢查

(1)金屬結構有無開焊和明顯變形;

(2)架體各節點連接螺栓是否緊固;

(3)附牆架、纜風繩、地錨位置和安裝情況;

(4)架體安裝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捲揚機的位置是否合理;

(7)電氣設備及操作系統的可靠性;

(8)信號及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鋼絲繩、滑輪組的固接情況;

(10)提升機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及防護情況。

4、使用措施

(1)機械實行“三定”責任制(即定人、定崗、定崗位職責)

(2)嚴禁各類人員乘吊籃上下,禁止超重、吊物超長使用。

(3)禁止攀登架體和從架體下穿越。

(4)纜風繩和附牆杆不得隨意拆除。凡需臨時拆除時應先行加固,待恢復纜風繩和附牆杆件後方可使用升降機。

(5)操作人員必須堅持視線不清、信號不明不弔的規定,拒絕任何違章指揮。

5.日常檢查要求

(1)地錨與纜風繩的連接有無鬆動;

(2)空載提升吊籃做1次上下執行,驗證是否正常,並同時碰撞限位器和觀察安全門是否靈敏完好;

(3)在額定荷載下,將吊籃提升到地面1~2m高度停機,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和架體的穩定性;

(4)安全停靠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5)吊籃執行通道內有無障礙物;

(6)作業司機的視線或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6.使用提升機時應符合的規定

(1)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佈,不得超出吊籃。當長料在吊籃中立放時,應採取防滾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

(2)嚴禁人員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和乘吊籃上下;

(3)高架提升機作業時,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繫。低架提升機在多工種、多樓層同時使用時,應專設指揮人員,信號不清不得開機。作業中不論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執行。

(4)閉合主電源前或作業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開關扳回零位。在重新恢復作業前,應在確認提升機動作正常後方可繼續使用;

(5)發現安全裝置、通訊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作業中不得隨意使用極限限位裝置;

(6)使用中要經常檢查鋼絲繩、滑輪工作情況。如發現磨損嚴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換;

(7)採用摩擦式捲揚機爲動力的提升機,吊籃下降時,應在吊籃行至離地面1~2m處,控制緩緩落地,不允許吊籃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8)裝設搖臂把杆的提升機,作業時,吊籃與搖臂把杆不得同時使用;

(9)作業後,將吊籃降至地面,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主電源,鎖好閘箱。

7、其他

(一)提升機使用中應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並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機應按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對提升機各潤滑部位,進行注油潤滑;

(2)維修保養時,應將所有控制開關板至零位,切斷主電源,並在閘箱處掛“禁止合閘”標誌,必須時應設專人監護;

(3)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得進行保養、維修,排除故障應在停機後進行;

(4)更換零部件時,零部件必須與原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並應符合設計與製造標準;

(二)維修主要結構所用焊條及焊縫質量,均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1)維修和保養提升機架體頂部時,應搭設上人平臺,並應符合高處作業要求。

(2)提升機應由設備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對捲揚機和架體分開管理。

(3)金屬結構碼放時,應放在墊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電氣、儀表及易損件的存放,應注意防振、防潮。

(4)運輸各部件時,裝車應墊平,儘量避免磕碰,同時應注意各提升機的配套性。

(三)外用電梯(外用電梯的安、拆,必須編制專項方案)其要求如下:

(1)安裝開始之前的安全措施

a、始終要確保地面足夠大的區域被圍住。

b、始終要確保所使用的超重機設備適合於要起吊的載荷,而且處於良好的狀態。

c、始終要確保地基能承受規定的載荷,並符合地方安全規定。

(2)安裝期間的安全措施

a、在安裝期間絕對不准許與安裝工作無關的人員使用升降機。

b、驅動吊籠執行必須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縱,不允許在吊籠內操縱。

c、不允許在風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安裝工作。

d、利用設定在吊籠頂部的安裝吊杆進行安裝工作時,吊杆的最大起重量爲200kg,不允許超載。吊籠載荷也不允許超過額定安裝載重量。

(3)任何人不準站在懸吊物下。

a、安裝吊杆上有懸掛物時,不得開動吊籠。

b、吊籠執行時,人員的頭部、手及裝運物件絕對不準伸出吊籠護欄。

c、除非總電源已完全切斷,否則不能讓任何人在地面圍欄內、圍欄頂上或靠伏在圍欄上以及在升降機通道內,導架立柱內和附牆架等不安全區域內活動。

d、除非加節按鈕盒的防止誤動作開關板至停機位置或操作盒上的緊急停機按鈕已經按下,否則不得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工作。

e、不能讓任何不稱職的人員進行電氣的接線工作,且在進行這類工作時,必須確保切斷電源。

f、直到所有的連接螺栓已完全堅固、吊具剛安裝好的標準節處拆除後,才能驅動吊籠。

(4)安裝工作完成時的安全措施

在按照安全標準和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條例進行驗收試驗獲得透過之前,升降機不得投正常使用。

8、安全防護

(1)電梯底籠周圍2.5m範圍內必須設定牢固的防護欄杆,進出口處的上部搭設足夠尺寸的防護棚(按墜落半徑要求)。

(2)防護棚必須具有防護物體打擊的能力,可用5㎝厚木板或相當5㎝木板強度的其他材料。

(3)電梯與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除應在兩側設定護身欄杆及擋腳板並用立網封閉外,進出口處尚應設定常閉型的防護門。防護門在梯籠執行時處於關閉狀態,當梯籠執行到哪一層站時,該層站的防護門方可開啓。

(4)防護門構造應安全可靠必須是常閉型,平時全部處於關閉狀態,不能使門全部開啟形成虛設。

(5)各層站的執行通道或平臺,必須採用5㎝厚木板搭設平整牢固,不準採用竹板及厚度不一的板材,板與板應進行固定,沿梯籠執行一側不允許有局部板伸出的現象。

9、使用或操作升降機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能正確、迅速地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反應,以避免事故發生;

(2)能理解和應用所制定的規定、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

(3)能經受緊張狀態,防止出錯,有豐富的操作經驗;

(4)受過專業培訓,熟讀和掌握了施工升降機使用手冊的全部內容;

(5)持證上崗。

10、操作的安全措施

(1)風速>20m/s,不得操作升降機;

(2)導架及電纜上結冰時,不得操作升降機;

(3)在確認“日常檢查”和“保養和維修”已完成之前,不能操作升降機;

(4)吊籠載荷和乘客決不準超過標牌上規定的額定什;

(5)不能讓貨物超出吊籠,加節時在吊籠頂部設定的安裝吊杆應拆除;

(6)除了駕駛員外,駕駛室內不允許載運其他人員或貨物;

(7)要確保所有保護和安全裝置能正常工作,否則不得操作升降機;

(8)在確認吊籠和對重通道內沒有任何障礙物、沒有人員在工作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9)當升降機在吊籠內進行操作時,不能讓任何人站在吊籠的頂上;

(10)發現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現場的安全負責人,在故障和危及安全的情況排除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11、保養和維修時的安全措施

(1)在升降機設備上、通道內或這些區域的附近進行任何維護和修理工作時,必須將總電源絕對切斷;

(2)在吊籠上、傳動機構上或安全裝置上進行修理工作時,還需將吊籠穩妥停在緩衝彈簧上,有對重的話,還需將吊籠鎖住在導架上;

(3)測試電動機制動器制動力矩時,必須將吊籠停穩在緩衝彈簧上並將總電源切斷。

12、拆卸階段安全措施

(1)拆卸前的安全措施

(2)始終要確保地面上有足夠大的地方被圍住,作爲拆卸場地;

(3)始終要確保所有使用的起重設備適合於要起吊的載荷;

(4)始終要確保拆卸開始前,整套裝置處於安全狀況,並透過日常安全檢查。

(5)拆卸期間的安全措施

a、在拆卸期間,絕對不准許與拆卸工作無關的人員使用升降機;

b、不允許在風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拆卸工作;

c、不要讓任何人站在懸掉物下;

d、吊籠執行必須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縱,不允許在吊籠內操作;

e、在進行拆卸工作時,必須將加節按鈕盒的防止誤動作開關扳至停機位置或按下操作盒上的緊急停機按鈕;

f、在吊籠頂部工作時,決不準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留在吊籠內;

g、在拆下的部件被吊放到吊籠頂板上之前,不準驅動升降機吊籠;

h、安裝吊杆的最大起重量爲200kg,不允許超載;

i、在吊籠執行時,不允許將被拆卸部件懸掛在安裝吊杆上;

j、在吊籠執行時,人員的頭部、手及裝運和物件絕對不允許伸出吊籠護欄;

k、吊籠載荷不允許超額定安裝載重量;

l、決不能讓不稱職的人進行電氣拆卸工作,且在進行電氣拆卸工作時,必須確保切斷總電源;

m、除非總電源已完全切斷,否則不能讓任何人在地面圍欄內、圍欄頂部或靠伏在圍欄上以及在升降機通道內、導架立柱內和附牆架等不安全區域內活動。

13、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時的安全措施

(1)當升降機在受暴風雨或強颱風襲擊後,要指派勝任的人員檢查各要害部位,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在升降機上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2)風速20m/s時或導架、電纜上結冰時不允許操作升降機;

(3)在確認“定期檢查和試驗”及“保養和維修”已完成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4)在確認升降機通道內無任何障礙物,以及這些區域附近無人在工作之前,絕對不得操作升機;

(5)在對處於地面的吊籠進行安全檢查之前,不要操作升降機;

(6)需吊籠執行而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始終謹慎行事。

(四)塔式起重機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拆除必須按照說明書和有關規定,編制專項安、拆方案。

1、塔吊的裝拆方案應包括:

(1)塔吊的定位平面示意圖;

(2)外電走向與起重回轉半徑工作範圍的平面示意圖;

(3)塔吊工作範圍所需防護措施;

(4)塔吊裝拆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各崗位責任要求;

(5)塔吊安裝分部與整體、試車驗收要求;

(6)塔吊拆除中意外情況的報告制度及權限;

(7)塔吊的使用、維護與安全檢查要求;

(8)塔吊裝拆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2、對裝拆人員的要求

(1)參加塔機裝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覈,持有效的操作證上崗;

(2)裝拆人員嚴格按照塔機的裝拆方案和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裝拆;

(3)裝拆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有關制度,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對塔機裝拆的管理要求

(1)裝拆塔機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裝拆作業的資質,並按裝拆塔機資質等級進行裝拆相對應的塔機;

(2)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塔機的裝拆專業班組並且配有起重工(裝拆工)、電工、起重指揮、塔機操作司機和維修鉗工等組成;

(3)進行塔機裝拆、施工企業必須編制專項的裝拆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裝拆工藝要求,並經過企業技術主管領導的審批;

(4)塔機裝拆前,必須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裝拆方案和安全技術的書面和口頭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

4、拆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1)裝拆塔機的作業,必須在班組長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並配有現場的.安全監護人員,監控塔機裝拆的全過程;塔機的裝拆區域應設立警戒區域,派有專人進行值班;

(2)作業前,對制動器、連接件、臨時支撐要進行調整和檢查,對起重作業需要的吊索具要保持完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作業中遇有大雨、霧和風力超過4級時應停止作業;

(4)行走式塔機就位後,應將夾軌鉗夾緊;

(5)塔機在安裝中對所有的螺栓都要擰緊,並達到緊固力矩要求。對鋼絲繩要進行嚴格檢查有否斷絲磨損現象,如有損壞,立即更換;

(6)對整體起扳安裝的塔機,特別是起扳前要認真、仔細對全機各處進行檢查,路軌路基和各金屬結構的受力狀況、要害部位的焊縫情況等腰三角形應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或修復後,方能起扳;

(7)對安裝、拆卸中的滑輪組的鋼絲繩要理整齊,其軋頭要正確使用(軋頭規格使用時比鋼絲繩要小一號)軋頭數量按鋼絲繩規格配置。

5、塔機安裝完畢後必須經專門的檢測機構檢測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6、塔機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1)塔機的基礎必須符合安全使用的技術條件規定;

(2)起重司機應持有與其所操作的塔機的起重力矩相對應的操作證,指揮應持證上崗,並正確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3)起吊作業中司機和指揮必須遵守“十不弔”的規定:指揮信號不明或無指揮不弔;超負荷和斜吊不弔;細長物件單點或捆紮不牢不弔;吊物上站人不弔;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安全裝置失靈不弔;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6級以上強風區無防護措施不弔;散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塔機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規定執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操作儘量避免急剎車或衝擊,嚴禁超載,當起吊滿載或接近滿載時,嚴禁同時做兩個動作及左右迴轉範圍不應超過90°;

(5)塔機停用時,吊物必須落地不準懸在空中,並對塔機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夾軌鉗、電源等一一加以檢查,確認無誤後,方能離崗;

(6)塔機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信車,吊重物時不得調整起升、變幅的制動器,除專門設計的塔機外,起吊和變幅兩起升機構不應同時開動;

(7)塔機的裝拆必須是有資質的單位方能作業,拆裝前應編制專項的拆裝方案並經企業技術主管負責人的審批同意後方能進行,同時要做好對裝拆人員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機使用中的頂升加節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塔機安裝完後的驗收和檢測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頂升加節後的驗收工作也應該嚴格執行,對塔機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裝置等都必須進行檢查驗收;

(9)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吊作業時,應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對塔機的各安全裝置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其在執行過程中發揮正常作用。

本規定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實施,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檔案執行。

六、安全設備和工藝的選用

1、淘汰的設備:少先式起重機、屋面起重機、蒸汽打樁機、滾筒式混凝土攪拌機。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七、安全管理規定

1.制定設備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塔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2)機械設備的安裝與驗收,必須以相應的規範標準以及自身的使用說明書爲依據結合施工單位本身實際情況,嚴格、周密、有序地進行。

這些規範包括《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gb10053-1996)、《龍門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機》(jgj88-1992)、《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等。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3)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設備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4)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設備,要嚴格進行班前檢查、安全執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保證設備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5)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爲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特種作業崗位人員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2、施工現場大型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臺帳、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

(3)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3.施工現場中小型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

(4)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臺帳、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記錄

(5)指揮人員、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

(6)懸掛安全警示牌、驗收合格牌

4、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備配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演練。應急設備隨時更新,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指定專人負責,保證完好率。

八、大型設備裝拆控制要求

1.裝拆資質

凡在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包括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承接業務(《許可證》分爲一、二兩極)。拆裝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2.編制裝拆方案:

拆裝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定、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4

一、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序。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四、程序

1、檢修組織

(1)較大項目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審覈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

(3)檢修計劃編制,項目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項目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2、檢修準備

(1)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清洗置換的設備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採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5)清洗置換的設備,清洗後,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設備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由設備所屬車間加盲板。

(8)檢修設備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設備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9)設備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口閥門。

(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設備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3、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要進行檢查、覈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纔可進行施工。

(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設備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並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凡貯罐、設備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採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溼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四不施工”:

a.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b.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c.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d.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7)做到“四不拆”:

a.設備帶壓不拆;

b.傳動設備電源未斷不折;

c.設備高溫過冷不拆;

d.工具不合格不拆。

(8)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並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9)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電氣焊安全規定

(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設備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溼、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6)電弧焊接工具設備要符合以下標準:

a.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b.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c.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d.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溼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

(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5、拆除工作

(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1)檢修結束後,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臺、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淨,場地清後,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啓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3)經檢查檢修項目、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後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爲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設備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儲存,其儲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