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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疫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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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問題事件發生後,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關於疫苗管理制度文章,歡迎前來閱讀。

關於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使用要有計劃性,根據每月接種日安排,準確合理地制定用苗計劃。

二、疫苗使用應遵循“足量、適量”的原則,既不能緊缺也不能浪費。

三、疫苗領發手續要完備,使用要有詳細登記,包括名稱、規格、批號、效期、產地、領苗日期及數量等,帳目要清楚,帳物要相符。

四、疫苗領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種門診用苗有剩時,如冷藏條件具備,在效期內轉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活疫苗開啓半小時,滅活疫苗開啓1小時,即應廢棄。

六、疫苗應按規定的溫度貯存和運輸。

七、疫苗應由專人管理,按品名、批號效期,分類整齊存放,短效期先用,長效期後用。

八、接種現場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個冷藏包只冷藏一種疫苗及其稀釋液。

疫苗管理制度

1. 對適齡兒童根據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疫苗接種,並宣傳免疫預防知識。

2. 建立兒童預防接種電子檔案,及時做好資訊登記和更新,上傳至國家資訊管理平臺。

3. 檔案應長期妥善保管。

4. 疫苗專人管理,制定需求計劃,從規定渠道購入。

5. 疫苗購入時須驗收疫苗相關合格證件。

6. 做好領發登記,及時掌握使用量及耗損量。

7. 疫苗過期疫苗登記後上交。

8. 疫苗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符合冷鏈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鏈設備檔案,賬物相符、專物專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種門診週期,設成人接種日。

11. 接種場所、接種人員、消毒、體檢及接種均應符合相關要求。

12. 及時建立接種卡、接種簿與接種證,按時預約接種。

13. 做好常規查漏補種和強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種率監測與常規接種月報表統計,定期評價疫苗接種情況。

15. 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做好登記、調查,並及時處理、上報。

 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爲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製品。

疫苗分爲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羣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 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範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羣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羣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爲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並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支援、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