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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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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疫苗儲存、運輸,加強疫苗質量管理,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還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的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還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配備從事疫苗管理的專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並接受相關業務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範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儲存、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五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裝備保障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冷鏈設施設備。

(一)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根據疫苗儲存、運輸的需要,配備普通冷庫、低溫冷庫、冷藏車和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二)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配備普通冷庫、冷藏車或疫苗運輸車、低溫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三)接種單位應當配備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等。

第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的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管理和維護要求:

(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容積應當與儲存需求相適應,應當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備用製冷機組、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

(二)冷藏車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三)冰箱的補充、更新應當選用具備醫療器械註冊證的醫用冰箱。

(四)冷藏車、冰箱、冷藏箱(包)在儲存、運輸疫苗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五)自動溫度監測設備,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0.5℃範圍內;冰箱監測用溫度計,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1℃範圍內。

第七條: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應當建立自動溫度監測系統。自動溫度監測系統的測量範圍、精度、誤差等技術參數能夠滿足疫苗儲存、運輸管理需要,具有不間斷監測、連續記錄、數據存儲、顯示及報警功能。

第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冷鏈設備檔案,並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執行狀況進行記錄。

第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評估轄區內冷鏈設施設備的裝備和執行狀況,根據預防接種工作需要,制定冷鏈設備補充、更新需求計劃,參考“冷鏈設備維護週期和使用年限參考標準”,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補充、更新冷鏈設備設施。

第三章: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監測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必須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儲存和運輸疫苗。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以下要求對疫苗的儲存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採用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對冷庫進行溫度監測,須同時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進行一次人工溫度記錄(間隔不少於6小時),填寫“冷鏈設備溫度記錄表”。

(二)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須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間隔不少於6小時),填寫“冷鏈設備溫度記錄表”(。溫度計應當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次應當測量冰箱內存放疫苗的各室溫度,冰箱冷藏室溫度應當控制在2℃~8℃,冷凍室溫度應當控制在≤—15℃。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可以應用自動溫度監測器材或設備對冰箱進行溫度監測記錄。

(三)可採用溫度計對冷藏箱(包)進行溫度監測,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可以使用具有外部顯示溫度功能的冷藏箱(包)。

第十二條: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對疫苗運輸過程進行溫度監測,並填寫“疫苗運輸溫度記錄表”。

(一)記錄內容包括疫苗運輸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稱、生產企業、規格、批號、有效期、數量、用途、啓運和到達時間、啓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啓運至到達行駛里程、送/收疫苗單位、送/收疫苗人簽名。

(二)運輸時間超過6小時,須記錄途中溫度。途中溫度記錄時間間隔不超過6小時。

第十三條:對於冷鏈運輸時間長、需要配送至偏遠地區的疫苗,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疫苗生產企業提出加貼溫度控制標籤的要求並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疫苗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疫苗的穩定性選用合適規格的溫度控制標籤。

第十四條: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可以爲紙質或可識讀的電子格式,溫度記錄要求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四章:疫苗儲存、運輸中的管理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當向收貨方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類型、起運和到達時間、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發貨單和簽收單等資料。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配送企業提供的《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複印件,進口疫苗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收貨時應當覈實疫苗運輸的設備類型、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對疫苗運輸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稱、生產企業、規格、批號、有效期、數量、用途、啓運和到達時間、啓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等內容進行覈實並做好記錄。

(一)對於資料齊全、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二)對資料不全、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接收單位可暫存該疫苗。待補充資料,符合第一款要求後辦理接收入庫手續。

(三)對不能提供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或不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購進。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溫度異常的處理,按照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執行。

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當按照規定的溫度要求儲存,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照有效期或進貨先後順序供應、分發和使用疫苗。

第十九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對超過有效期或儲存溫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應當採取隔離存放、暫停發貨等措施。

第二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對包裝無法識別、超過有效期、不符合儲存溫度要求的疫苗,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其中第一類疫苗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第二類疫苗上報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對於需報廢的疫苗,應當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統一銷燬。接種單位需報廢的疫苗,應當統一回收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銷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銷燬、回收情況,銷燬記錄儲存5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當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五章:疫苗儲存、運輸中溫度異常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疫苗應當在批准的溫度範圍(控制溫度)內儲存、運輸。疫苗生產企業應當評估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出入庫、裝卸等常規操作產生的溫度偏差對疫苗質量的影響及可接收的.條件。符合接收條件的,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接收疫苗。

第二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採用冰箱、冷藏箱(包)儲存疫苗的,在存放、取用疫苗時應當及時開關冰箱、冷藏箱(包)門/蓋,儘可能減少疫苗暴露於控制溫度範圍外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在特殊情況下,如停電、儲存運輸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溫度異常的,須填寫“疫苗儲存和運輸溫度異常情況記錄表”。疫苗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啓動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處理流程,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並將評估報告提交給相應單位。經評估對產品質量沒有影響的,可繼續使用。經評估對產品質量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在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2

爲認真貫徹實施《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確保證適齡兒童和廣大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杜絕疫苗因儲存和運輸不當可能造成的不良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縣疾控中心由從事免疫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疫苗的儲存、運輸管理工作。接種單位也應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做到職責到崗、責任到人。

二、縣疾控中心所進疫苗均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由市疾控中心疫苗冷藏車負責運送;縣所轄各接種單位進苗由縣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設備(放置有冰排及溫度計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運輸車負責運送,或由各預防接種門診派專車透過配發的冷藏設備(放置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進行運輸。所有疫苗在運輸到位後應馬上放置於冷庫(冰箱、冰櫃等冷鏈設備),保證疫苗質量安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三、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規定的證明檔案及資料。收貨時應覈實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並對疫苗品種、劑型、批准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縣疾控中心在向接種單位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五、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設備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六、爲保證合理使用疫苗,減少不必要的損耗,縣疾控中心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供應或分發疫苗。疫苗出庫時,應認真核對發放單位和疫苗生產廠家、品種、數量等,按照先進先出和按批號出庫的原則發放,並做好出庫記錄。

七、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供應、分發和接種,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由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質量異常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八、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儲存的疫苗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九、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每月對疫苗的出入庫情況進行一次覈對。

十、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十一、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疫苗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1、應採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2、對冷鏈設施(低溫冷庫、低溫冰箱、普通冰箱、冷櫃、備用發電機組等)定期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能夠正常運轉。疫苗儲存時,應當定期對儲存設施或設備的執行狀態、儲存的環境條件進行監控,並做好記錄。

3、應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冰櫃)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4、冷藏設施設備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十二、對運輸過程中的疫苗進行溫度監測並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疫苗名稱、生產企業、供貨(發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啓運和到達時間、啓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疫苗人員簽名。

疫苗儲存和運輸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疫苗儲存、運輸管理,保證疫苗質量,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條例中規定的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接種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配備保證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範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儲存、運輸中的管理

第五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第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及資料。收貨時應覈實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並對疫苗品種、劑型、批准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設備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供應或分發疫苗。

第九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或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應及時採取隔離、暫停發貨等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或過期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供應、分發和接種,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儲存的疫苗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疫苗的發貨、裝箱、發運工作。發運前應檢查冷藏運輸設備的啓動和執行狀態,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發運。

第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使用的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設備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第十四條: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監測

第十五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疫苗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應採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普通冷庫、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二)應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三)冷藏設施設備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對運輸過程中的疫苗進行溫度監測並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疫苗名稱、生產企業、供貨(發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啓運和到達時間、啓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疫苗人員簽名。

第四章:疫苗儲存、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其容積應與生產、經營、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一)專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或冰箱,其容積應與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或配有冷藏設備的車輛;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二十條:鄉級預防保健服務機構應配備冰箱儲存疫苗,使用配備冰排的冷藏箱(包)運輸疫苗。並配備足夠的冰排供村級接種單位領取疫苗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具備冰箱或使用配備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儲存疫苗。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有專人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接種單位應對疫苗儲存設備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建立健全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檔案,並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執行狀況進行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範由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