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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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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4、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4、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爲了保障校內安全,維護全體師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店頭鎮學校幼兒園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車輛由安全辦公室統一管理。

2、十二週歲以下不準騎自行車。

3、校內不許騎車,一律推車步行出入校門。

4、出入下車,在出校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安全穿過馬路,保障人身安全。

5、校內車輛要按班級指定地點存放,不許亂停亂放,值日生並做好擺放工作。

6、由值周生及值勤教師,值勤領導負責檢查車輛的擺放情況及流動情況。

7、機動車也按指定地點存放,不得亂停亂放。

8、接送學生車輛應在前後擋風玻璃的右下角寫上“請注意!學生專車”字樣;幼兒園車輛應在前後擋風玻璃的右下角寫上“請注意!幼兒專車”字樣。

9、車輛採取定期保養和維修,以季度爲期限,進行車輛技術性能的全面維修保養和日常保養,做到隨時確保車輛狀況良好。

10、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及使用規定,堅持做好每週一次的安全教育、及時學習有關安全規章、檔案等。

11、駕駛員應具備三年以上駕駛經驗,熟練的駕駛技術,良好的駕駛記錄且身心健康,有駕駛相應校車車型的準駕執照。

12、駕駛員出車前,必須隨身攜帶各種證件。

13、按規定做好“三檢”“四勤”工作。

14、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操作規程。

15、行車中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超速行駛。

16、機動車不準酒後駕車,不準將車交給非司機或其它人員駕駛。

17、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核載人數載運學生,嚴禁超載超速行駛;在行駛中嚴禁學生、兒童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窗外。

18、遇有泥濘、冰雪等路面行駛時,嚴禁急加、急打和緊急制動等。

19、行車時,要精神集中,謹慎駕駛做到不爭、搶道行駛等。

20、行車中應經常觀察各儀表,發現異常、異響應立即停車排除、否則及時報告。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乎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爲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11xn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製。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覈、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可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覈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