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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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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1

爲營造整潔、舒適的辦公環境、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規範辦公環境衛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個人辦公區域的維護

1、每位員工應保證自己的辦公桌面物品整齊、整潔無雜物,不擺放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

2、辦公室內擺放的檔案櫃、辦公桌、電腦等辦公設施,應規範、合理、整齊並隨時保持清潔。

3、使用檔案櫃的員工,應保持檔案櫃外觀乾淨,內部檔案資料擺放整齊,頂部不擺放舊資料、舊檔案、舊物品等雜物,保持整體美觀。

4、員工離開辦公桌,長時間不使用電腦設備時,應關閉電腦,顯視屏不允許使用節能模式,以保證電腦的使用年限及節約能源。

二、公共辦公區域的維護

1、員工按照值班表輪流將所有辦公區域的地面清掃,辦公桌擦拭、座椅擺放整齊,並將垃圾桶的垃圾清理乾淨;每週對辦公區域的門窗、電器等進行一次清潔。

2、員工應注意保持地面、牆面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不隨地吐痰,不亂張貼。

三、部門負責人責任

1、帶頭執行公司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2、監督提醒部門員工做好環境衛生。

3、部門員工違反公司環境衛生制度三次,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四、監督及獎懲

1、公司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的辦公環境衛生進行檢查,對發現的環境衛生問題:

第一次,勸導責任人進行及時整改;

第二次,責令責任人立刻整改,在公司羣裏通報批評,並罰做辦公室清潔一週;

第三次,責令責任人立刻整改,罰做一個月辦公室環境衛生,罰款100。00元。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200。00元罰款,因爲部門負責人監管不力,沒有進到督導責任。

2、公司辦公室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監督,爲自己營造一個舒適,乾淨,整潔的辦公環境。

3、在公司不定期抽查期間,環境衛生達到優良的部門,公司將發放部門環境衛生獎金。

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爲榮、不講衛生爲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 主、次幹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 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 建築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 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 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爲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幹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 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幹。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爲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爲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十六條 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並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峯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並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 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 中小學、託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 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築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 建築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覈決定。覈准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用,併發給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未經覈准的,予以書面答覆。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範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

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覈准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 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消納建築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 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築垃圾。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範,一併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幹道、次幹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於國家規定設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主、次幹道兩側和旅遊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透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爲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透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透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蹟遊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範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的設定,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範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的;

(八)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覈准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築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覈准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佔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侵犯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傷害,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3

環境保護是國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質量的基本重要條件。爲維護企業的整體形象、維護工作環境以及維護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保護管理的範圍:

公司各部門、車間、會議室、廁所、花壇、綠地及走廊、門窗等辦公場所及其設施的維護。

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

門窗(玻璃、窗臺、窗櫺)上無浮塵;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四周牆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浮塵;照明燈、電風扇、空調上無浮塵;書櫥、檔案櫥內各類書籍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櫥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物品擺放整齊,水具無茶鏽、水垢;桌椅擺放端正;微機、打印機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廁所牆面、地面、便池清潔乾淨,無雜物、無異味;花壇、綠地內無雜草、雜物。

三、各場所環境保護要求:

(一)車間衛生環境保護

1、保持場地清潔,做到每天清掃。

2、各類操作設備加工前做好潤滑、預熱工作,下班前清潔擦拭,做到設備表面無灰塵,及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3、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清洗,並在清洗後對清洗地點進行清掃,保持下水道疏通,場地整潔,並定期清理淤泥。

4、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點,廢皂化液倒入過濾桶內過濾後回用,廢液倒入廢液收集桶中,定期交運廢液處理單位處理。

5、浸漆在浸漆間內進行,浸漆時產生的廢氣須經活性碳處理器過濾後高空排放,處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規定定期更換。

6、車削、磨削時應防止鐵屑、鋁屑、銅屑等四處飛濺,應安裝防護罩,廢屑應按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處。

7、對污水排放管道保持暢通,並定期清理隔油池內的油污及沉澱物。

(二) 辦公室衛生環境保護

1、辦公區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喧譁,辦公區域內不得堆放雜物。

2、 辦公桌上辦公用具和辦公檔案在未使用時應放置整齊。

3、辦公區內辦公桌椅由使用人負責日常的衛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區域由辦公室衛生清潔人員負責清潔。

(三)實驗室衛生環境保護

1、實驗室環境是科研人員進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區域,一個整潔良好的實驗室環境有助於科研人員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於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於科研成果的取得。

2、 實驗室實行安全衛生責任制,由實驗室負責人指定專人擔任試驗設備的安全衛生責任人,責任人負責指定設備的安全和衛生工作,以及設備維護和保養工作。

3、 實驗室應保持實驗檯面和實驗室地面的乾淨整潔,實驗設備乾淨且維護良好。

4、 實驗器皿和實驗容器做到用後及時清潔,非使用狀態時保持器皿和容器的乾淨整潔。

(四) 員工宿舍衛生環境保護

1、 員工宿舍是企業提供給員工生活休息的場所。凡住宿人員有責任有義務保持宿舍內部的環境乾淨整潔,給自己創造一個良好的休息環境。

2、 宿舍環境的好與壞,同時也體現了住宿人員自身素質及對自我的要求。

3、 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潔,衛生間保持乾淨,屋內物品放置整齊。

4、 屋內經常保持通風,以保證空氣的新鮮,防止異味出現。

四、環境衛生保護實行部門責任制。

部門負責人爲責任人。各部門辦公室的衛生,由各部門負責日常保潔。公共衛生清理實行區域包乾責任制(詳見衛生包乾區劃分)。 環保設施維護保養由使用部門負責定檢,由裝備部負責監督、檢查。

五、責任區衛生清理每日進行一次。

每月由辦公室牽頭進行衛生檢查評比。

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4

一、區教委作爲教委大院環境衛生牽頭單位,充分結合教委大院實際,制定,逐步改善大院環境,規範大院的管理秩序,爲機關和住戶創造一個乾淨整潔、秩序井然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二、認真落實衛生保潔制度,保持公共道路、車棚、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做到無垃圾堆積、無衛生死角;下水道、排水溝、沉沙井、化糞池保持暢通,無污水溢流;公廁保持清潔無臭味。

三、認真落實門前院內“四包”責任制,指定專人糾正違章,維護門前院內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

四、大院主幹道要保持清潔和暢通無阻,不得停放車輛和沿路擺攤設點經營。

五、各單位和住戶自覺遵守大院管理制度,維護環衛、綠化和道路公共設施的完好,不準亂搭蓋、亂堆放雜物以及圈地搞種植;不準在綠地亂拉管線晾曬衣服;不準在牆上亂畫、亂貼廣告語;自覺清掃和維護走道衛生,不向屋外及走廊通道傾倒污水、拋棄雜物;不將剩餘飯菜及垃圾倒入下水道,保持管道暢通。凡人爲損壞公共設施的,由行爲人負責賠償。

六、衛生管理人員每天要打掃、保潔環境衛生,垃圾日產日清,不得堆積和超過堆放時限,保持清潔衛生。

七、維護院內秩序,不準佔用公共氣場所擴大營業專場地和亂擺攤設點經營。經批准擺賣的攤點,要規範管理,依法經商,搞好市場衛生。

八、定期測試“四害”蹤跡,施放藥物,消滅“四害”滋生地,爭創滅“四害”達標單位。